暴雨延误已是糟心,临起飞又遇乘客执意下机;全机多等40分钟,部分中转旅眼睁睁错过国际中转航班;航空公司直言:非我方原因,不补偿。
天灾加“人祸”,全机旅客的行程损失,到底该找谁买单?
事情发生在2026年8月31日晚,强雷雨天气笼罩杭州萧山机场,海南航空HU7678航班因此出现延误情况。

直到雨势稍歇,机场才组织旅客登机。据同机乘客回忆,客舱广播明确告知:本次延误为天气原因,属于非承运人原因,按规定无法提供现金补偿,食宿费用需旅客自理。
机上有部分旅客为经北京中转飞往欧洲的乘客,包含留学生与出行家庭。据乘客朱女士自述,她当时盘算:只要落地后走中转快速通道,勉强还能赶上衔接的国际航班。
很快,飞机滑入起飞滑行序列,据乘客通过航班动态软件观测,当时排在序列第1位,眼看就要起飞,不少中转旅客都稍感安心。就在这关键时刻,客舱内一名旅客突然提出终止行程,要求立即下机。

据乘客描述,机组人员上前对该旅客进行劝阻,说明飞机已进入滑行序列,此时下机需重新清舱安检,会影响全机行程,但该旅客态度坚决,执意离开。
为严格遵守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机长最终决定飞机滑出起飞滑行序列,返回停机位靠接廊桥,准予该旅客下机。
这一进一出后,航班起飞排位大幅后移。据多名乘客观测,事件共带来约40分钟的额外延误。

9月1日凌晨2点多,HU7678航班终于落地北京首都机场。但此时,部分中转旅客的后续国际航班早已起飞,规划许久的跨国行程彻底被打乱。
事后旅客们集体向海航提出退改签及经济补偿诉求,却得到明确答复:天气原因叠加旅客个人原因导致延误,均属非承运人原因,按照规章不提供现金补偿。
根据《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于天气、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出港延误的,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本案中,首次延误源于强雷雨天气,二次延误与个别旅客执意下机直接相关,二者均属于规章明确的“非承运人原因”。因此海航拒绝现金补偿,在合规层面具备充分依据。
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同时明确了承运人的协助义务。
面对大批错过中转的旅客,航空公司不能只告知“不予补偿”,更应主动协助提供后续航班退改签方案、中转酒店协调、中转改签指引等服务,这既是规章明确的合规要求,也是航空服务的应有之义。

同时,航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代表旅客的损失无人买单。该旅客执意下机的行为,是造成二次延误及其他旅客行程损失的重要过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名旅客在飞机已进入起飞滑行序列、即将起飞的阶段执意要求下机,是造成全机二次延误的直接原因,由此导致其他旅客错过中转航班、产生额外退改签及住宿等损失;若经司法认定其行为存在过错,将构成对他人民事权益的侵害。

受损旅客可留存好原始机票、航班延误证明、二次购票、住宿、交通等直接损失凭证,在明确涉事旅客身份信息后,可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若涉事旅客存在扰乱航空秩序的违法行为,可报警由公安机关固定其身份信息,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
在此也提醒各位,对于衔接紧密、后续绑定国际联程机票的行程,不要轻易取消购票时可选购的航班延误险、旅行不便险。

这类保险通常覆盖航班延误、错失中转、行程变更产生的合理费用,相当于把航空公司不予赔付的损失,通过保险机制转移。
飞机不是私人交通工具,每一个操作都牵连着全机的安全与行程。个人行使权利的前提,是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守住公共秩序的底线,才是对自己和他人行程的负责。

一场延误,照出了规则的刚性,也照见了个体选择的重量。法律划清了责任的边界,而服务的温度、公众的规则意识,才是让每一段行程更顺畅的底气。
信息来源:《海航一飞机起飞前有乘客要求下机,耽误40分钟,致部分乘客未能赶上中转国际航班,海航:非航空公司原因,不提供补偿》2026-09-01 23:53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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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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