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吾羊说
LV 诉茉莉奶白一审获赔 1030 万,把奢侈品商标维权推上了舆论风口。
很多人都有同一个疑问:同样是 LV 的商标,在欧盟连纯棋盘格都能被宣告无效,在美国宠物玩具戏仿案全程败诉,在日本告传统方格纹也没赢,怎么到了国内,维权胜诉率却居高不下?
是法律标准不一样,还是对大牌更宽容?

很多人只听过 “LV 海外败诉” 的说法,却很少说清它到底输在哪。纵观欧盟、美国、日本的几起标杆性终审判例,败诉全部集中在特定场景,绝非 LV 的商标整体不受法律保护。
1. 纯通用几何元素:公共资源不能被私人独占
最经典的是欧盟棋盘格系列案。LV 曾将纯棕米、纯蓝白两款棋盘格,单独注册为欧盟图形商标,并以此起诉各国服饰、家居商家侵权。
最终欧盟普通法院两审终局,两款纯棋盘格商标全部被宣告无效。核心理由很明确:棋盘格是流传千年的基础几何纹样,属于全人类公共设计资源,单纯的方格图案无法起到识别品牌来源的作用,不具备商标必需的显著性。
简单说:你可以注册 “棋盘格 + LV 字母” 的组合商标,但不能把 “方格” 这个基础图案本身据为己有。
2. 戏仿类创作:言论自由优先于商标权
美国 “Chewy Vuiton 宠物玩具案” 是全球知识产权教材的经典案例。一家宠物用品公司推出恶搞 LV 老花造型的狗狗啃咬玩具,品名也玩谐音梗,主打轻奢调侃风格。
LV 起诉商标侵权 + 驰名商标淡化,结果一审二审全败。法院在判决中写明:成功的戏仿反而会降低混淆概率,消费者一眼就能看出这是对奢侈品的幽默调侃,不会误以为是 LV 官方产品;这类创作受言论自由保护,不构成侵权。
3. 本土传统纹样:文化公产禁止商业垄断
日本 LV 诉京都百年佛具店案同样典型。LV 主张对方佛珠布袋上的方格纹抄袭自家棋盘格,要求停用赔偿,最终被法院全面驳回。
法院的裁判逻辑非常直白:涉案纹样是日本传承千年的 “市松模样” 传统纹样,起源比 LV 品牌早了上千年,属于全民公共文化资产,商家正常使用传统纹样,不构成商标侵权。
一句话总结海外败诉的共性:法院都在守住 “公共资源不被私人垄断” 的底线,只要是通用元素、传统纹样、合理戏仿,哪怕是顶奢品牌也不能越界。

对比海外,国内 LV 维权胜诉率高,本质不是 “偏向大牌”,而是案件场景、法律规则、裁判逻辑都存在差异,绝大多数生效判决都在现行商标法的框架之内。
1. 权利基础极其稳固:注册商标 + 驰名商标双重加持
LV 在国内构建了非常完整的商标布局,核心四叶花卉图形在几十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完成注册,且多次在司法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我国商标法以 “注册保护” 为核心原则,已核准注册的商标具有法定公示效力,只要权利状态稳定,司法天然倾向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尤其是驰名商标,法律明确赋予其跨类别保护的权利,这也是 LV 能跨餐饮、酒水等品类维权的核心法律依据。
2. 多数被告存在明显的攀附故意
和海外 “单纯用通用纹样”“恶搞戏仿” 的场景不同,国内被诉商家大多是高度复刻 LV 的注册商标纹样,并且大面积用在门店装潢、产品包装、品牌视觉体系的核心位置。
以茉莉奶白案为例,法院认定其使用的图形与 LV 注册商标在构图、花瓣结构、整体视觉上高度近似;且品牌曾多次申请同款图形商标被驳回,明知存在权利冲突仍在全国数千家门店大规模商用,主观攀附品牌商誉的意图非常明显。
这种 “刻意复刻、借品牌热度引流” 的使用方式,已经超出了 “装饰性使用传统纹样” 的边界,自然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3. 商标合理使用的认定门槛更高
我国《商标法》第 59 条规定了商标正当使用制度,但适用范围相对保守,仅限通用名称、图形、地名等描述性使用场景。
司法实践中,认定 “正当使用” 有两个核心标准:一是使用目的是描述产品特点,而非识别商品来源;二是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关联联想。
而国内多数被诉商家的使用方式,已经客观上起到了吸引消费者、传递高端质感的作用,本质是在借纹样的品牌联想引流,很难被认定为单纯的装饰性正当使用。
4.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适用更宽松
国内司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禁止 “商品来源混淆”,也支持 “关联混淆” 和反淡化保护。
简单说,哪怕消费者不会误以为奶茶是 LV 生产的,只要容易让人觉得 “两家是不是有联名、有合作、有授权关系”,或者认定这种使用会弱化 LV 品牌的高端稀缺性,就可能被认定侵权。
这也是为什么主营箱包的品牌,能告赢茶饮、餐吧等完全不同品类的商家 ——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会延伸到防止品牌商誉被不当利用。

说到底,中外裁判结果的差异,根源是立法的价值优先级不一样,没有绝对的对错,只是权利平衡的侧重点不同。
1. 立法理念:警惕垄断 VS 维护秩序
欧美商标法更警惕商标权的过度扩张,始终把 “防止公共资源被私人垄断” 放在重要位置,对通用元素、传统纹样、戏仿创作的容忍度很高,严格限制商标权挤压公共空间。
我国商标法长期侧重维护商标注册秩序,保护品牌的商誉积累,更强调通过稳定的商标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自然更大。
2. 显著性认定:严格限缩 VS 认可后天属性
欧盟、美国对单一通用元素的商标注册持非常保守的态度。比如纯棋盘格这种基础图形,哪怕品牌用了几十年,也很难证明在全境所有地区都获得了普遍的品牌识别性。
而国内对驰名商标的 “后天显著性” 认可度更高,只要品牌知名度足够高、使用时间足够长,即便元素源自公共领域,也会认可其已经形成的稳定品牌识别功能。
3. 合理使用边界:宽泛开放 VS 谨慎保守
美国有宪法第一修正案兜底,戏仿、评论、艺术创作类的商标使用,只要不造成消费者混淆,基本都受保护,合理使用的边界很宽。
国内的合理使用制度以成文法明确列举的情形为主,司法实践中很少做扩张解释,商家想用 “传统纹样、通用元素” 做不侵权抗辩,举证难度相对更大。

客观来说,这不是 “漏洞”,而是制度设计的侧重点不同。国内的生效判决基本都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裁判的问题。但随着国风文创、传统纹样商用的需求越来越大,确实有三个方面可以进一步细化完善:
第一,公共领域传统纹样的认定标准有待明确。目前没有统一的传统纹样数据库和权威认定规则,商家主张 “公有纹样” 抗辩时举证难,法院认定也缺乏统一参照,容易出现裁判尺度不一。
第二,商标正当使用的适用细则不足。对于装饰性使用、文化性使用的边界,目前缺少更具体的裁判指引。哪些情况属于 “正常使用传统纹样”,哪些属于 “攀附品牌商誉”,边界还可以更清晰。
第三,驰名商标反淡化的边界可以更精细。跨类保护的适用范围、淡化的量化认定标准,都可以进一步明确,避免商标权过度扩张,挤压中小商家和民生行业的正常使用空间。

商标制度的本质,从来不是帮品牌圈占符号,而是在 “保护品牌商誉” 和 “维护公共利益” 之间寻找平衡。
海外判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公共文化资源不能被私人独占;而国内的司法实践,也在维护市场诚信秩序,杜绝恶意蹭流量的搭便车行为。
就像人民锐评提到的那样,含有公共文化元素的商标,保护强度本就该有所限缩。随着国内文创产业的发展,未来我们的商标制度也一定会在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找到更适合本土的平衡点。

你觉得传统纹样的商用边界,该怎么划分更合理?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更新时间: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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