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四年三月初六(1854年4月3日)午后,上海跑马场一带连续发生多起冲突:英商鲍曼在英国领事馆后方的地块发现士兵偷窃建材,喝止时遭持械围攻,开枪击伤两名士兵;麦都思博士(Dr. Medhurst,英国在华传教士)在跑马场西侧遭围堵;里夫先生(Mr. Reeve,在沪任教)在跑马场东侧遭士兵开枪;一对英国绅士夫妇在跑马场北侧、老闸以西遇袭,绅士受伤六处。领事馆海军警卫出警,与清军交火,美军亦到场参与,入夜后双方各自退回舰船。
这是上海开埠初期外侨与清军在跑马场一带发生的武装冲突,后来史称“泥城之战”(Battle of Muddy Flat)。

“泥城之战”的作战图,《伦敦新闻画报》,1854年4月29日
冲突期间,在中英双方往来的照会与复照文件中,有一段是记载英商鲍曼所租地块上发生的冲突,现载录如下,并配译文。

载自1854年4月8日《北华捷报》
译文:我刚一得知昨日发生的事件,便立刻着手彻查这起严重冲突的全部细节,事件经过大致如下:英国商人詹姆斯·鲍曼先生在昨日下午三点到四点之间,接到消息称有人试图潜入他的地块,盗窃他正在领事馆后方数百码处建造的房屋的建材。他和一位友人赶到现场时,发现四五名士兵正在偷窃他的木料。他出声喝止对方,可这些士兵非但没有停手,反而拔出佩剑冲向他的友人——他的友人当时只有一根木棍用来防身。士兵们持续施暴,眼看同伴就要遭遇生命危险,詹姆斯·鲍曼先生只得掏出手枪射击,击中了其中一名士兵;这群人仍不停止攻击,他又用同一把手枪击伤了第二名士兵,其余士兵见状才全部四散逃窜。随后詹姆斯·鲍曼先生向主营地的军官报了警,他在自己的地块周边展开搜查,一共查获六名携带武器的人员,在下午五点左右将他们全部带回了领事馆。其中三名四川籍人员、两名广东籍人员经查实没有涉案,按照惯例在收缴武器后便被释放;第六名是湖南籍人员,被詹姆斯·鲍曼的雇员认出正是参与盗窃建材的人,我将他暂时扣押,准备等彻底查清他的涉案事实后,就把他移送回清军营地处置。
这里提到的英国商人詹姆斯·鲍曼先生(James Bowman),就是本文要介绍的人物。
根据1854年9月8日英国领事馆公布的《土地承租人名单》(List of Renters of Land)中记载,詹姆斯·鲍曼租有第107分地4亩3分5厘,第117分地20亩2毫,第121分地2亩。共计26亩3分5厘2毫。

红色标记为詹姆斯·鲍曼的产业(载自1855年5月出版的《上海英租界地图》)
他的地产在如今江西中路、河南中路以及北京东路、苏州河围成的区域内,其位置正如上面的文件中所说:“在领事馆后方数百码处”。
关于詹姆斯·鲍曼的记载,有资料显示(见下图),在1845-1848年期间,他和后来的伙伴D.约翰逊先生都曾服务于著名的颠地洋行(Dent & Co.,也称宝顺洋行)。

载自The Chinese Repository (1832-1851); Jan 1, 1845

载自The Chinese Repository (1832-1851); Aug 1, 1846

载自The Chinese Repository (1832-1851); Jul 1, 1847

载自The Chinese Repository (1832-1851); Aug 1, 1848
后来他们离开了颠地洋行,詹姆斯·鲍曼在上海创办了詹姆斯·鲍曼公司,并成为W. H. 沃德利公司上海的负责人;D.约翰逊则成为W. H. 沃德利公司的负责人。详见下面报纸登的公告。

载自1854年4月29日《北华捷报》
从这张公告可知:1853年7月1日,詹姆斯·鲍曼在上海创办了詹姆斯·鲍曼公司(James Bowman & Co.)。

载自1854年4月29日《北华捷报》
这张公告的译文如下:
已故威廉·亨利·沃德利先生(William Henry Wardley)在本商号所持有的权益与所承担的责任,已于1853年9月29日正式终止。
W. H. 沃德利公司(W. H. Wardley & Co.)
广州,1853年11月12日
针对上述公告事宜,本商号所有业务将维持原有模式,由D.约翰逊先生(D. Johnson)继续以原商号名义经营,同时授权F. B.约翰逊先生(F. B. Johnson)代表商号签署相关文件。
詹姆斯·鲍曼先生(James Bowman)将凭借委托授权书,在上海代表本商号行使签字权限。
W. H. 沃德利公司(W. H. Wardley & Co.)
广州,1853年11月12日
由此可知,随着创办人的去世,D.约翰逊和詹姆斯·鲍曼分别成为W. H. 沃德利公司及上海分公司的负责人。

1855年1月20日《北华捷报》
上面报纸的公告内容是:1854年7月1日,詹姆斯·鲍曼与弗朗西斯·布尔克利·约翰逊(Francis Bulkeley Johnson)成为广州W. H. 沃德利公司的合伙人;同时,丹尼尔·希尔迪奇·约翰逊(Daniel Hilditch Johnson)与弗朗西斯·布尔克利·约翰逊成为上海詹姆斯·鲍曼公司的合伙人。

载自1859年7月2日《北华捷报》
从这张公告可知:从1859年6月30日起,詹姆斯·鲍曼从香港的W. H. 沃德利公司(W. H. Wardley & Co.)以及上海的詹姆斯·鲍曼公司(James Bowman & Co.)离职。后续业务将由剩余合伙人弗朗西斯·布尔克利·约翰逊先生(Francis Bulkeley Johnson)与阿尔弗雷德·詹姆斯·豪先生(Alfred James How)承接:在上海以“约翰逊公司”(Johnson & Co.)为商号继续经营,在香港的业务则维持原有模式,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载自1859年10月15日《北华捷报》
这篇1859年10月15日《北华捷报》上“经和商行”(原告)与(原)“詹姆斯·鲍曼公司”(被告)有关茶叶的诉讼报道中,可知詹姆斯·鲍曼离职后回到了英国。
更新时间:202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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