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关于规范明码标价行为的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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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经营主体:
近期,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价格巡查中发现,部分经营主体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扰乱了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各经营主体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法律规定
各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全面落实明码标价规范要求
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6号),各经营主体应当做到:
(一)明码标价应当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商品或服务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二)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种类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三)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限期整改要求
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给予全市各经营主体一个月的整改期(即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各经营主体须在此期间完成自查自纠,确保所有在售商品及提供服务的价格标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四、依法查处与监管责任
(一)严格执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对仍未整改到位、继续存在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费用等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属地监管。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派出分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经营主体的巡查检查与行政指导,督促经营者按期完成整改。对整改期满后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明码标价制度落实到位。
(三)社会监督。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留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请全市各经营主体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6日
丨来源:青橙融媒综合自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丨编辑:于惠敏
丨校读:张英
丨审核:王伊蕾
更新时间:202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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