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商引资要不要给政策?重点产业能不能扶持?地方培育新兴产业,还能不能通过财政、土地、要素等方式提供支持?
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2024年《公平竞争审查条例》、2025年《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相继施行后,这些问题越来越受到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关注。一个现实疑问随之而来:强调公平竞争,会不会束缚地方发展产业的手脚?
答案不是“产业不能扶持”,而是产业政策需要在公平竞争的规则下实施。
产业政策更多着眼于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竞争政策则着眼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不同经营主体按照统一规则参与竞争。二者并非非此即彼。
早在2022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就提出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这意味着,维护公平竞争不是不要产业政策,而是要处理好产业发展与公平竞争的关系。
关键在于,产业政策是在培育产业发展的环境,还是在不当选择特定企业、改变竞争条件。
例如,某地为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建设标准厂房、完善充换电设施、搭建检验检测平台,并对符合公开条件的企业一视同仁提供服务。这类支持主要是在改善产业生态。另一种做法则是,只因某一家企业承诺将注册地迁入本地,就给予其专属土地低价、财政奖励或税收返还。两种方式都可能吸引企业,但前者面向产业和市场主体,后者则可能扭曲竞争。
现行制度对此划出了更清晰的边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也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等方面的优惠。
2025年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不得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等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不得通过设置不明确、不合理的入选条件,变相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补贴。
这些规定并非否定招商引资,而是防止招商变成“拼特殊优惠”。如果地方发展产业过度依赖为特定企业“开小灶”,短期看可能吸引了项目,长期却容易形成“政策洼地”:各地竞相拼补贴、拼税收优惠、拼要素价格,企业比拼的重点也可能从产品、技术和效率,转向谁能获得更多特殊政策。
比如,一家企业原本更适合在产业链配套完善的地区布局,但因为另一地提供更高额、带有排他性的补贴而迁移。这样的选择未必真正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还可能导致企业反复“逐优惠而动”,不利于形成稳定的产业生态。
因此,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相关部署提出,要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格执行财政奖补、税收返还、土地出让等方面优惠政策实施界限,推动各地招商引资从比拼优惠政策搞“政策洼地”,向比拼营商环境创“改革高地”转变。
地方产业竞争的方式也在发生变化。过去,一些地方招商可能首先问:“我们能给企业多少优惠?”未来更需要回答的是:“行政效率高不高?产业配套全不全?企业办事方不方便?不同市场主体能不能得到公平对待?”
再以生物医药产业为例,比起只向一家龙头企业提供定向补贴,建设公共实验平台、完善临床试验服务、引入专业人才、提高审批和服务效率,往往更能让初创企业、成长型企业和龙头企业共同受益。这样的政策支持,既能培育产业,也更符合公平竞争要求。
从“给一家企业优惠”转向“为整个产业创造环境”,不是削弱政府推动产业发展的作用,而是在改变发挥作用的方式。2025年发布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也明确,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都应按照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或者实施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因此,公平竞争与产业发展并不矛盾。产业政策可以为产业成长创造条件,竞争政策则要守住公平竞争的底线。真正需要减少的,不是产业支持,而是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和没有依据的差别化待遇;真正需要增加的,是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政府可以培育产业,但不宜替市场决定谁是赢家;可以创造更好的发展条件,但不能通过不当政策改变公平竞争的起跑线。
当地方不再主要比拼“谁给的特殊优惠更多”,而是比营商环境、产业生态、公共服务和治理效能,产业发展的动力也将更多回到市场和企业自身。这正是公平竞争审查带给产业政策的重要意义:不是限制产业发展,而是推动产业政策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轨道上发挥作用。
天眼新闻记者 周雅萌
编辑 马燕
二审 孙杰
三审 李庆
更新时间:2026-09-17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61893.com 闽ICP备11008920号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