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市一通信公司发生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调查报告公布:董某从二楼窗口作业平台坠落至一楼地面,抢救无效死亡,多人被处理

2026年5月8日,四川巴中市恩阳区应急管理局发布《恩阳明阳浦恩通信“11·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1月28日13时26分许,浦恩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工人董**在巴中市恩阳区明阳镇青木社区开展通信电缆架设施工作业时,不慎从二楼施工平台坠落至一楼地面受伤,伤者经恩阳区人民医院、巴中市中心医院救治无效,于12月3日7时30分许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元。

经调查认定:恩阳明阳浦恩通信“11·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在通信线缆施工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书,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安全绳,从二楼作业平台坠落至一楼地面,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缺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造成的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发经过

2024年11月28日9时许,浦恩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恩阳支撑服务中心综支班长邓*安排技术员李**和董**(死者)两人到巴中市恩阳区明阳镇青木社区进行通信线缆专项施工。10时49分许,李**乘坐由董**驾驶的自有车辆携带工器具和安防用品到达明阳镇青木社区专线施工现场。

12时10分许,两人完成第一个专线点位施工后到青木社区绵阳米粉餐馆进行午餐,午餐后到达第二个施工点位(事故发生点位)开始施工作业;13时许,董**通过登高梯(李**扶梯)第一次到达二楼拐角窗口处,将光缆穿过终端箱并拖拽至楼梯间平台;董**第二次登上窗口作业面,将光收设备添加至终端箱并进行尾纤熔接;董**第三次通过登高梯(李**扶梯)登上窗口作业面(未系安全带,未规范佩戴安全帽),准备将预留光缆规整并将尾纤插入终端箱,李**待董**登上窗口作业面后,着手清理尾纤熔接产生的垃圾。13时26分许,董**从二楼窗口作业平台坠落至一楼地面。

事故发生后,在场技术工人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3时38分许,支撑服务中心综支班长邓*到达事故现场,立即通知董**家属。13时40分许,巴中市恩阳区中医院救护车赶至事故现场进行紧急处理。随后,李**陪同120救护人员将董**送至巴中市恩阳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邓*也随后赶往医院。12月2日晚,董**转院至巴中市中心医院南坝院区救治。2024年12月3日7时30分许,伤者董**经巴中市中心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董**高处作业知识欠缺,未经考核并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书;安全意识淡薄,在高处作业施工过程中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致使其从二楼窗口作业平台坠落至一楼地面,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

(二)间接原因

浦恩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高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审查不到位,安排未经高处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高处作业时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指挥和管理,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

调查问责

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浦恩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浦恩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向巴中市恩阳区应急管理局、巴中市恩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巴中市恩阳区明阳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报告。

(二)浦恩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

1.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查及准入失控。浦恩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核制度,致使未经高处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董**从事高处作业,源头管理存在严重漏洞。

2.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浦恩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开展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董**在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的情况下违规进行高处作业的行为,风险管控不到位。

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位。一是现场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统一指挥和监督管理;二是违规指定未经特种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董**担任施工现场负责人;三是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全程规范佩戴安全帽及系挂安全绳的隐患,作业人员习惯性违章长期存在。

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该公司作业范围均存在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场景,未针对性开展高处作业专题安全教育培训,致使作业人员安全知识缺乏。

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企业处理建议

浦恩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向巴中市恩阳区应急管理局、巴中市恩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巴中市恩阳区明阳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报告。建议由巴中市恩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浦恩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特种施工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审查不到位,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指挥和管理,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未开展高处作业专题安全教育培训,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巴中市恩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安*,男,浦恩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巴中市恩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2)靖*,男,浦恩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部部长。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不力,未有效督促浦恩巴中分公司对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审查,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指挥和管理,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未对新入职员工开展高处作业专题安全教育培训。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巴中市恩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3)张*,男,浦恩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负责人。未按规定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督导检查,对高处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审查不到位,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建议由浦恩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按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来源:巴中市恩阳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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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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