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0月10日,圣诺生物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圣诺制药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文永均,因在第七批国家药品集采中涉嫌串通投标,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而在此前不久的9月22日,圣诺生物公告称,圣诺制药已被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列入第66-40号进口禁令名单。这一利空直接影响公司药物海外销售,2025年对美国实现销售收入153,385,105.70元,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比重为20.19%。2026年上半年对美国实现销售收入166,553,391.32元,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比重为32.83%。
双重利空下,圣诺制药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市值抹去了三成,相较于进口禁令,公司子公司及实控人涉刑事件的披露公司存在明显存在延迟披露和隐瞒的情况。
《证券法》第80条第2款第(十一)项明确将"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列为重大事件,要求立即披露。

1. 临时报告层面:未及时披露(延迟近两年)
子公司立案(2024.6.28)距首次披露(2026.10.9)约28个月;董事长被取保候审(2024.12.18)距首次披露约22个月。远超"及时披露"标准,构成典型的延迟披露。
2. 定期报告层面:重大遗漏
年报披露时,立案侦查已进行10个月、董事长取保候审已逾4个月(均在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年报却仅披露"协助调查取证、存款冻结",对刑事立案、涉嫌罪名、实控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只字未提,属于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信息的遗漏。
3.披露口径层面:误导性风险
对几家医药企业就相关产品进行调查,并要求协助其调查取证"的表述,将公司描绘为中性的配合调查方,掩盖了公司及其子公司系被侦查对象、实控人系被追诉主犯的实质,涉嫌误导性陈述。
内在矛盾佐证主观知悉:公司一方面称"协助调查",另一方面全额计提1,097.96万元损失——只有明知案件刑事性质与涉案金额,才可能作出该会计处理,反证其并非"不知情"。
拥有八年财务审计实操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股票索赔律师娄霄云提示,公司至少构成《证券法》第80条项下的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和定期报告重大遗漏,"协助调查"口径另有构成误导性陈述的较大嫌疑;公司已全额计提损失的行为反证其长期知悉而选择性披露,主观过错明显。但是考虑到司法实践层面最终定性还是要交易所和证监局处罚认定为准,暂定凡是2024年12月23日到2026年10月9日期间买入,并且2026年10月9日收盘还持有的投资者或可查阅“娄霄云律师”相关资讯申请民事赔偿,最终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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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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