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内蒙古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陈某某等4名游客参加“你好河南”5天4晚旅游团,承诺旅游行程中使用“2+1”旅游大巴(保姆车),实际提供车辆为普通旅游大巴车,与前期承诺的车型不一致。内蒙古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026年5月,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作出罚款1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35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郝某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某某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旅行社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案
内蒙古勒马听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出借给无旅游资质人员刘某,其利用该资质组织34名游客开展旅游活动。内蒙古勒马听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026年5月,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作出罚款60000元、停业整顿15日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韩某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内蒙古新旅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客刘某某等7人参加“哈尔滨-雪乡-长白山-延吉”旅游团,使用的车辆未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内蒙古新旅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026年5月,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55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内蒙古嘉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没有出境旅游资质的前提下,组织游客贾某等8人赴韩国釜山和济州岛参加“理想号邮轮8天7晚”旅游团。内蒙古嘉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2026年6月,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作出罚款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588元、停业整顿15日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段某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包头中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组织游客王某某等2人赴越南芽庄参加“越南轻奢珍珠”旅游团,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包头中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026年6月,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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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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