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的一些解疑答惑


关于食品安全的一些解疑答惑

课程一:《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

Q1:小麦不符合企标,能否随时修改执行标准为国家标准?

A1:产品不符合企标的情况,但是可以满足国标(例如GB 1351-2008 小麦),可以采用国标作为执行标准;但是产品标签的执行标准需要进行对应修改。向消费者明示所采用的执行标准。


Q2:消费者利用没有资质的三方报告误导舆论消费,对生产企业造成了品牌、产品声誉的影响或相关损失的,是否该消费者同样受此条款约束?

A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所述情况与该条款适用性不强,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家。


课程二:《食品保质期的确认方法》

Q1:配制食醋也没有保质期要求吗?

A1: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19-2018)配制食醋不属于食醋,归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31644-2018)中,所以建议标示保质期。


Q2:保质期的团体标准号是多少?

A2:TCNFIA 001-2017 《食品保质期通用指南》。


Q3:保质期预计怎么算?

A3:可参考类似产品或者根据工艺及公司期望定。


课程三:《食品标签(含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Q1:用黑花生和红花生压榨的花生油,产品名称标识为:成品花生油还是黑红花生油,还是黑红成品花生油?该怎么标识才能满足GB 7718也同时满足GB/T 1534,9.2条款?

A1:建议按照成品花生油标识,原因如下:

1.根据GB 7718-2011中【4.1.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2.GB/T 1534-2017中花生油分为:花生原油和成品花生油;

3.GB/T 1534-2017中9.2条款要求:非预包装产品根据分类标注产品名称;

4.建议产品直接按照GB/T 1534-2017中的分类名称命名为成品花生油。


Q2:我的产品里面加了莲蓉味馅,加入量少于25%,它的执行标准为GB/T 21270-2007 食品馅料,那配料表是不是直接标注“莲蓉味馅”?

A2:可以,根据GB 7718-2011【4.1.3.1.3 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该复合配料有国家标准GB/T 21270-2007,且加入量不超过25%,所以可以直接标注“莲蓉味馅”。


Q3:天然色素有名录吗,怎么判断?

A3:色素属于食品添加剂的一种,GB 2760-2014中有列出可使用在食品中的天然色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GB 2760-2014执行,GB 2760-2014中有的色素才可以添加到食品中,没有列出的则不可添加到食品中。


Q4:面粉配料表上原料要写小麦还是小麦粉?

A4:可以标示为小麦粉。根据GB 7718问答【二十一、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和GB 7718-2011【4.1.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GB/T 1355-1986将面粉命名为小麦粉。


Q5:标签正面标注了净含量,背面可以不标示了吗?

A5:根据GB 7718-2011【4.1.5.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如果标签正面已有产品名称和净含量,那么背面可以不标示,确保净含量和产品名称在同一展示面。


Q6: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发布过食品标签瑕疵相关的文件吗?

A6:是的,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三)》的通知(京食药监法〔2016〕8号)中有介绍关于标签瑕疵具体的情形,可为生产经营企业在处理标签问题时评估是否为标签瑕疵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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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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