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今年5.13疫情中未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接诊发热病人的周某某,与疫情防控期间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私自开展诊疗行为的欧某某案件作出判决,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逐渐接受了与新冠疫情共生存的事实,但是,每一个人尤其是医生对新冠疫情还要保持高度的警惕,并遵守疫情期间的相关法律规定。
到目前为止,据不完全统计,在疫情出现后,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出现以下情形的,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情形一: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经营企业销售退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类药物,但购销记录信息记录不完整,未严格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严格执行疫情防疫措施的,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并处罚款。
情形二:疫情防控期间,药品销售企业或个人利用公众对相关药品的巨大需求量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的。
依据《疫情防控犯罪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经调查满足《刑法》中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或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规定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情形三:疫情防控期间,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开展诊疗活动的。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金。
另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者本是治病救人的白衣天使,但他若是一个没有执业资格的假医师,或者是违法销售药品的机构,这对患者及时就医存在较大隐患,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间,这样的行为若不及时制止有可能导致疫情的进一步传播,影响人们的健康安全。
随着法律规定的完善,确保疫情期间人们的行为规范会更加完善,任何违法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诉说你的忧愁,群益帮您解忧。
作者:群益律师
文中所有图片、视频,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互联网。
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
页面更新:2024-05-02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