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摩擦预警信息 | 第二十四期

一、印度尼西亚修改进口织物的保障措施

2021年7月19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度尼西亚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2021年6月29日,印尼财政部发布第78/PMK.010/2021号条例,修改第55/PMK.010/2020条例所确定的进口织物(Fabrics)保障措施,将税号5804项下织物的特别关税计征方式由印尼盾/米改为印尼盾/千克(详见下表);同时,开始对马来西亚和越南的进口涉案产品实施保障措施,条例自2021年7月13日起生效。

涉案产品的印尼税号为5208.12.00、5208.32.00、5208.49.00、5208.51.90、5208.52.90、5209.12.00、5209.22.00、5209.29.00、6006.42.90、6006.43.90、6006.44.10和6006.44.90等。

经贸摩擦预警信息 | 第二十四期

2019年9月18日,印度尼西亚对进口织物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2020年3月3日,印度尼西亚对进口织物作出保障措施终裁。2020年5月27日,印尼财政部在其官方公报发布第55/PMK.010/2020条例,决定自2020年5月27日至2022年11月8日以特别关税形式对进口织物实施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计征单位为印尼盾/米。

二、巴西对华无缝非合金碳钢管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7月21日,应巴西国内企业Vallourec Soluções Tubularesdo Brasil S.A.于2021年3月19提交的申请,巴西外贸秘书处于《联邦政府公报》发布2021年第49号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外直径不超过374毫米、圆型截面的无缝非合金碳钢管(tubosde aço carbono não ligado, sem costura, de seção circular, com diâmetro externonão superior a 374 mm)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7304.31.10、7304.31.90、7304.39.10、7304.39.20和7304.39.90。涉案产品不包括税号7304.1项下的石油或天然气用管道管和7304.2项下钻探开采石油及天然气用套管。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1月~2020年12月,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1月~2020年12月。除另行延期外(最长2个月),终裁结果将于10个月内作出。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调查问卷将发送至各出口商/生产商、进口商和其他国内生厂商,利益相关方应在收到问卷起30天内通过SDD数字信息系统(地址:http://decomdigital.mdic.gov.br)提交答卷。

利益相关方可在调查启动之日起150天内申请召开听证会。

有关案件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电子邮件:tubesdeacorev@economia.gov.br

2015年9月14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非合金碳钢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6年7月21日,巴西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009.29~1356.90美元/公吨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至2021年7月21日。

原文:

https://in.gov.br/en/web/dou/-/circular-n-49-de-20-de-julho-de-2021-333300313

三、马来西亚对涉华预涂/漆/彩色涂层钢卷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7月22日,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预涂/漆/彩色涂层钢卷(Prepainted,painted or colour Coated Steel Coils)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和越南的涉案产品征收CIF%的反倾销税,其中中国所有生产商和出口商为52.10%、越南生产商和出口商为0~34.85%。该措施从2021年7月20日起生效,至2026年7月19日终止,有效期为5年。

2015年4月28日,马来西亚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预涂/漆/彩色涂层钢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6年1月22日,马来西亚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预涂/漆/彩色涂层钢卷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税率为52.10%、越南税率为0~34.85%。2021年1月22日,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发布公告称,应马来西亚国内生产商CSC Steel Sdn.Bh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预涂/漆/彩色涂层钢卷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立案调查。

四、中国延长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的反倾销调查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0年8月3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鉴于本案情况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22年2月3日。

五、中国延长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的反补贴调查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20年8月1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鉴于本案情况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22年2月14日。

(信息来源“贸法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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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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