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和解了,但车主被迫交的金融服务费到底是啥?

“奔驰”和解了,但车主被迫交的金融服务费到底是啥?

一只亚马逊热带雨林中的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可以在两周以后引发美国得克萨斯州的龙卷风,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蝴蝶效应”。奔驰利之星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一事,就像汽车行业里的,扇动了翅膀的一只蝴蝶,引起了人们对汽车行业诸如税务、法律、知情权、退款、潜规则……等一系列问题高度关注,风生水起、轩然大波。

近日,西安女车主购买利之星4S店奔驰汽车,发现发动机漏油,坐在奔驰车引擎盖维权一事引发热议,在多方关注下,事件持续发酵;女车主爆出的通过微信转款给4S店 15,200元金融服务费 成为焦点之一。奔驰汽车明确公示,公司从来没有收取过这项费用。因此,问题直指4S店和微信收费者个人。

根据各方口述资料,贷款买车的这笔金融服务费,很可能为4S店变相收取。我们知道,4S店没有金融服务授权资质,所有无法对金融服务费开具正规发票。因此,不难理解为什么他们只开收据而不开发票了。此行为已经涉及到了偷税漏税、违法经营两种违法行为。我们不妨就此事件,计算学习一下偷税漏税的金额处罚。

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的填写要求,如果4S店及时把这笔金额填写在“未开票收入”栏目中(附图一),及时缴纳增值税并确认营业收入缴纳所得税,偷税漏税问题嫌疑不大(仍属违法经营行为)。但如果没有如实申报,则违反《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得税法》、《征管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可以定性为偷税漏税行为,需补交税款并接受行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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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一)

根据女车主所购奔驰售价的66万计,按平均年销1,500辆算,则4S的平均季销售金额为2.48亿,年营业收入9.90亿。远远超过国家税务总局给出的最新季累计30万元免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高过500万元这个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线,为一般纳税人;由于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的小微企业标准,因此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需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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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营改增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根据2016年颁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包括信息技术服务中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的金融支付服务。

因此,

(1)应补缴增值税:1.52万元*1,500辆*6%=136.8万元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等政策规定,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已经取消)、消费税和免抵退税的免抵税额合计为计证依据。分别按市区7%、3%和2%等税率计征附加税。计算附加税为:

(2)应补缴城建税:136.8万元*7%=9.58万元

(3)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36.8万元*3%=4.11万元

(4)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36.8万元*2%=2.74万元

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印花税最新税率税目表(附图二)显示,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规定,印花税计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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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二)

(5)应补缴印花税:1.52万元*1,500辆*万分之3=0.68万元

(6)应补缴所得税:136.8万元*25%=34.2万元

(7)开业7年累计a:188.11(136.8+9.58+4.11+2.74+0.68+34.2)*7=1,316.77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的规定,即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本案的微信收款人如果为股东,并且资金未入账的,可以视同从公司取得借款,会计补做借款分录,税务上按上述文件精神,视同分红补交个人所得税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微信收款人 15,200

贷:货币资金 15,200

(8)补交个税:(1.52万*1,500辆-188.11)*20%=418.38万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按照中间的3倍罚款来计:

(9)应缴纳的罚款b:(1,316.77+418.38)*3倍=5,205.45万元

上述法规的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注意,这里说的是每日,而不是每年。

(10)应缴纳滞纳金c:(1,316.77+418.38)*万分之5*7年*365天=2,216.65万元

(11)开业7年累计税费a+b+c:1,316.77+5,205.45+2,216.65=8,738.87万元

具体税额需要根据逐步显现的事实加以调整,可能引发行业为了降低消费税,而通行的消费税筹划现形。假定汽车排量为1.500升产品,实际上在产品说明书上标注的却是1.499升。消费者没有太大意见因为动力接近,公司却按1.500升的产品销售,财务营收收入是1.500升产品,但税金缴纳则是按1.499升产品。1.500升和1.499升产品的税率正好相差一个级别。当然,其他排量的同理类推。从而最终实现消费税的降低。这个看国家税务总局的最终定性,到底是合理的税收筹划还是偷税。一旦引爆就不仅仅是金融服务费的问题了,汽车行业通用的这一消费税筹划方法补税的金额会更加巨大,从整个行业来看将是一个天文数字。我们拭目以待税局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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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金融服务费归4S店是否合规,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的韩骁律师认为,购车人在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汽车的情况下,客户需向金融机构支付贷款利息,而不是向汽车经销商交金融服务费。根据2018年出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据此,4S店自行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对消费者而言属于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并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据此,4S店在收取任何费用之前均有提前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否则即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海淀法院网在2018年1月5日发布的案件快报显示,在一篇名为《对汽车金融服务费说“不”》文章中,赵先生诉称,2017年6月9日,他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书》。合同签订后,赵先生支付没有发票只有收据的金融服务费3,380元。本案中赵先生采取分期贷款的方式购买汽车,其自会按照协议向银行支付利息,汽车销售公司自行收取金融服务费并无任何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还金融服务费3,380元。

蝴蝶的翅膀已经扇动,无论如何都是一个不可逆的事实了。在这种情况,风暴到底何时来到,风暴的等级有多大,对整个汽车行业的影响如何,有待于各权威机构、广大群众的权威判别、积极推动。

不肯退还66万车款,最终很可能会支付666万危机公关费和高昂的税费。一切的一切,让我们擦亮眼睛,静观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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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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