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狼”级核潜艇“康涅狄格”号在南海出现撞击事故引发了关注。确实,在中美关系不明确、对抗性增强的当下来说,这一事件本身就越来越具有敏感性。也确实,美军核潜艇一直以来都是我们的重要威胁,由于中国长期在反潜领域上存在短板,因此美军核潜艇的活动也至少在过去是较为有效的。
那么,拒绝美国核潜艇的活动?确实做不到。先不说全方位的水下实时态势感知这种天顶星级别的技术要求,按照中国缔约完成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基本法律框架,中国也只有12海里的领海、12海里毗连区、200海里范围的专属经济区。在这一框架下,中国能确保的就是12海里内外国军舰出入需要申报、专属经济区内军舰的无害通过权,再远了我们就无权管辖。
这样的法律框架下,我们也很明白地不能干涉美国海军舰艇在国际水域或者专属经济区乱跑,只能最多在专属经济区水域内质疑他们是否符合“无害通过”规范,或者有没有影响航行安全。根本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有利于海权国家的,领海范围设置很小,由此创造了大量的国际公共空间,限制各个沿岸国家的权利声索。同时我们也可以意识到,由于世界大部分国家都无法供养庞大的海军,因此有资格充分利用这种自由的必然只有海权国家。
但是这对中国只有不利吗?也不尽然。
既然是国际公共空间,那么受到限制的就不只是中国。中国出口的大量商品不必向沿岸国家缴纳过路费,中国海军也不用为争取航道通畅而与其他沿岸国家大打出手,从而削弱一些关键海域的地缘成本,确保全球市场的大致开放。这对于中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占据全球体系的制造中心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基础性制度环境作用。
而同样的,中国也是少数几个可以维持大规模海军的大国,这样的情况下中国也逐步具备使用更多合法权利的可行性。所以相应的,对于航行自由这类的国际法权利,中国的态度也必须是积极的,这合乎逻辑。
控制力才是关键。尽可能完善在南海方向上的感知和态势感知能力,这也是中国一直在完善的。控制力足够的情况下,美国核潜艇的活动范围就会受到自动约束。
页面更新: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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