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当事人已被刑事立案

“凤爪”相信很多人都吃过,还是不少人的“心头好”,因此市场需求一直比较旺盛。然而,近期,宁波鄞州市场监管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了一起用“双氧水”来泡鸡爪并拿到熟食摊拌料后贩卖的案例。最终,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同时因案件性质恶劣,鄞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个人作出罚款5万的行政处罚。

日前,鄞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姜山镇某村内的食品小作坊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小作坊里有3名工人在从事无骨鸡爪加工,而在该厂的原辅料仓库里存放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两桶,其中一桶已开封使用;现场发现已加工过的无骨鸡爪颜色呈白色,与加工前的原料鸡爪颜色完全不同。

执法人员立即联系检测机构现场对生产加工车间内的半成品鸡爪浸泡水进行快速检测,发现其过氧化氢测量值为203.495 mg/kg。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加工后的半成品鸡爪进行进一步抽检,并对上述用过氧化氢浸泡的半成品鸡爪100公斤进行了扣押。经初步询问得知,当事人加工后的半成品鸡爪已有部分送往其熟食摊位上拌料销售,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熟食摊位对涉案鸡爪55.35千克也进行了扣押。

在掌握当事人采购过氧化氢时间、用途后,为进一步完善证据,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赶赴杭州某冷冻食品交易市场,在当地市场监督部门配合下,对当事人的鸡爪原料供货商进行调查询问,确定了当事人用“双氧水”加工鸡爪的数量与货值。

在充足的证据面前,当事人孟某只能老实交代,自己购买了食品级“双氧水”主要是用于生产无骨鸡爪时对鸡爪进行浸泡保持“颜值”;生产加工后的半成品无骨鸡爪主要在他妻子和他本人的熟食摊位拌料后进行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用过氧化氢浸泡加工无骨鸡爪2710公斤,货值金额超8万元。

“双氧水”是过氧化氢的水溶液,高浓度的过氧化氢有强烈的腐蚀性。在实际使用中,“双氧水”又分为工业级“双氧水”和食品级“双氧水”。如果在生产加工食品过程中使用工业级“双氧水”,那么情节更为恶劣。在本案中,当事人孟某为了逃避刑罚,自以为聪明地选择了食品级“双氧水”浸泡鸡爪。但是,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加工助剂是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当事人在鸡爪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过氧化氢,主要是出于改善产品的色泽和延长产品保质期的“私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加工助剂的定义和使用原则。孟某的行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已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情况。

鄞州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后,已对当事人刑事立案。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规定,对小作坊的负责人孟某作出罚款5万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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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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