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信用卡逾期60多万,女子被法院判决共同偿还,没毛病

莫女士的前夫彭某于2012年5月向该行申领了信用卡,截至2015年5月22日,信用卡逾期未还长达4个月,其中本金49万余元,逾期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11.68余万元。由于彭某与莫女士未到庭,案件作缺席审理。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彭某与莫女士支付银行欠款的本金、利息以及滞纳金。

莫女士称,对于该起案件,她没有收到过法院的传票、起诉状,也没有接到过法院的电话。更重要的是,莫女士称,前夫办卡时,两人早已离婚3个多月——两人于2012年2月离婚。

彭某申请的是成都农商行的“商汇通”信用卡,配偶信息一栏赫然填着莫女士的个人信息。此外,彭某还提交了与莫女士持有的结婚证复印件,以及莫女士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不知道他怎么弄到的。”莫女士说,也许是两人离婚前,彭某复印的。至于有其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莫女士解释,因为之前和丈夫一起办公司,“公司业务经常需要用到我的身份证,所以为了方便起见,我准备了很多份签好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公司。”

她表示,彭某申请信用卡的时间是两人离婚之后,因此案涉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借款,而且自己从未收到过一审法院关于该案件的任何法律文书。

于是,莫女士经人介绍,找律师向法院进行反映,并于2019年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19年10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莫女士的再审申请。法院认为,莫女士提起再审申请已经超过申请再审的时限,“且未向本院提交充分的证据……”

今年8月17日,莫女士提交了《请求抗诉申请书》。其中表示,“请求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2015)崇州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请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至于莫女士被执行“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该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这涉及的是彭某、莫女士与银行的另一起借款合同案件,“还没有还清,资不抵债。”

本案中,若双方离婚在先,办卡在后,那么应当认定为前夫个人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2015年庭审,莫女士以及前夫均未参加庭审,法院无法查明双方已经离婚的事实,当时这么判决是没有问题的,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当时法律法规对于夫妻债务认定是比较宽泛的,造成了很多被负债情形。当然如果本案没有其他变故,本案应当改判。至于莫女士因其他案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理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争取早日摆脱黑名单。


目前法律实务界基本形成了“共债共签”的原则,只要配偶另一方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基本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依据就是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一般认为以下3种情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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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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