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足协处罚裁判员看裁判员管理机制

从天津足协处罚裁判员看裁判员管理机制

昨日,天津足协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6篇处罚决定,六个处罚决定全是和裁判员有关。这不是天津足协第一次公开公布处罚裁判员的决定了,早在今年四月份天津足协就公开处罚了一名裁判员。当时处罚决定出来时,很多圈内裁判员讨论最多的就是,这个裁判员得罪了足协的人,比较倒霉,足协小题大做。

那么,天津足协是否小题大做,杀鸡儆猴呢?小编在写这篇文章时浏览了天津市足协官网发布的通知,找到了其在2020年9月19日发布的一个通知:

从天津足协处罚裁判员看裁判员管理机制

上述通知中,明确了天津足协注册的裁判员执法比赛时必须进行报备,不报备的将根据裁判管理规定做出相关处理。这里好像上面的处罚决定找到了合理的依据,但是就算这样为啥还是有人觉得不合理,不可思议呢?甚至有人会问,如果该赛事没在足协备案,那么裁判员备案的话是不是会得到允许执法呢?

其实,我在思考为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其实大家都明白,这种情况全国各地习以为常了,太普遍了,这里需要考虑的是注册的裁判员是否都能得到一定场次的执法机会。天津足协一年的各级裁判员培训场次多少,小编没做具体统计,但是就算按照三级办三期,二级2期,一级一期,每期40人的标准,一年新晋升的三级裁判员就有120人,那么这些人是否都能获得选派执法的机会呢?

我们都知道,很多人学裁判大部分都是单纯的基于热爱,但是不排除有些人就想单纯考个裁判证,在当地吹吹业余比赛,赚点零花钱。最近几年,业余足球特别是一些青少年的邀请赛全国各地遍地开花,裁判员需求量很大,有些赛事对于裁判员的级别要求并不是很高,因此很多三级、二级裁判员在这种比赛能得到锻炼,但是这种比赛不见得都在足协备案,天津足协也发文了希望这些赛事能在足协备案,那么关键的核心问题来了,在足协备案后,这种赛事的裁判员选派是足协选派还是主办方自己选派,如果比赛备案后,是否主办方提供的裁判员名单向足协备案能得到允许。

因此,在目前业余足球的大环境下,很多地方都形成了类似于公司性质的裁判员团体,他们承接各类比赛的裁判员执法工作,看似是市场经济的反应,但是却与各地足协的裁判管理相违背。但是,对于一些三级,二级裁判员在省足协旗下的正式赛事或者他们承办的赛事获得选派的机会的确是很少,尤其是对于刚学出三级或者二级裁判员的人来说。

那么也有人会说,这种处罚其实起不了多大作用,足协禁止人家参加足球执法工作一年,这种赛事也就是说只有足协举办或承办的赛事,就如上面的这种不在足协备案的比赛,人家裁判员用谁不用谁都是主办方说了算好像足协也很难插手管理。但是这里就要厘清为啥在天津市处罚决定中都说了在天津市足协注册的裁判员,因为目前中国的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每年注册一次,各级裁判员按照规定时间参加注册,连续两次未经审批部门注册的裁判员,其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裁判员证书失效。

说到这里大家也许会明白了,就是裁判员技术等级并不是终身制,虽说获得了国家一级裁判员技术称号,但是2年未注册的话,也就是自动失效了,因此在以后的执法中并不能佩戴中国国足协裁判员等级胸徽。就好比一位曾经获得过国家级裁判员因为一些事情被“毙”了,两年未在中国足协注册,虽然他之前获得过国家级裁判员称号,但是已经失效了,也就是他现在不是国家级了,不应佩戴国家级胸徽了。但是这种情况,现实中也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人管你!

再返回来看天津足协的处罚,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我倒也也觉着很有必要。足协要求赛事备案我觉着应该是负责任的表现,大家看看这几年的业余比赛发生的斗殴,打架事件,一旦某个赛事出现这种恶劣事件,如果不在足协备案,后续的处罚就比较被动,并且一部分裁判员的权利也是得不到保障。因此我还是建议在足协备案。

但是,我还是想说足协作为社会团体,应该发挥其服务职能,既要为赛事服务也要为裁判员服务,在一些业余赛事中能保证级别比较低的裁判员的执法锻炼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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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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