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之夫妻一方借的钱,另一方该还吗?

以案说法之夫妻一方借的钱,另一方该还吗?

刘某与孙某是夫妻,孙某在某事业单位上班,有稳定的工作,刘某一直从事酒类批发生意。二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住房一套,房产登记在刘某名下,因这几年酒类生意不好做,刘某资金紧张,刘某就瞒着孙某把房产抵押给银行,从银行贷款15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借款到期后,刘某无力偿还,银行将刘某和孙某一同诉至法院,同时查封了刘某的房产。那么该案件中,孙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呢?

以案说法之夫妻一方借的钱,另一方该还吗?

这种情况,如果在2018年1月18日之前,孙某是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但是从2018年1月18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债务进行了新的明确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结合上述案件,刘某所借的钱是用在自己的生意上,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孙某因有自己的工作,也就不可能存在与刘某共同经营的情况,所以根据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孙某不应该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以案说法之夫妻一方借的钱,另一方该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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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6

标签:最高人民法院   夫妻   债权人   流动资金   名下   酒类   司法解释   债务   生产经营   案件   说法   生意   银行   责任   房产   体育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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