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梅西0转会费去大巴黎,看球员转会制度改革|法律专栏

梅西去年转会没有走成,今年成功去了大巴黎,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球员转会政策起了重要作用。去年工作合同尚未到期,转会应支付大额违约金,故难以脱身;今年合同到期后,可自由转会,大巴黎也无需为获得梅西这样的球星支付任何转会费用。

雇员在合同到期后成为自由身,在其他行业视为惯例,但在足球的职业体育项目管理中,是球员转会实施新政的结果。按国际足联原先的转会政策,梅西和大巴黎都不会如此幸运。

球员转会

球员转会(player transfer)指球员变更提供服务的俱乐部。球员只有在国家体协注册为某一俱乐部的球员,才能参加比赛。例如,根据《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规定》,只有在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注册为代表某俱乐部或培训单位的职业或业余球员后,方有资格参加有组织的足球赛事。

因此,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跳槽行为,球员转会不仅与原俱乐部终止、与新俱乐部建立雇佣关系,还要解除和重新建立注册关系,球员转会是雇佣和注册关系的双变更。

雇佣关系的变更,应适用当地合同法和雇佣法的相关规定;而注册关系的变更一般无法可依,只能遵守国际或国家体育管理机构的转会规则。根据国际足联的章程,国内转会规则由国家足协制定,国际转会规则由国际足联制定。

俱乐部作为会员以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的方式,受转会规则的约束。但不尽人意的是,体育机构的转会规则只考虑职业体育团体项目管理的特性,往往忽视法律的规定,从而与适用的合同法、雇佣法和受法律保护的其他公共政策产生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球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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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会规则

球员转会规则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注册保留制度(retention system),俱乐部保留对球员的注册权直到放弃该权利为止;二是转会费或补偿制度(transfer fee or transfer compensation system),新俱乐部需向原俱乐部支付转会费用,该费用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用以买断球员的注册身份;三是固定的转会时间,即“转会窗口期”(transfer windows),窗口期以外的时间不得转会。

三个组成部分的设计有其合理性。体育比赛不能像其他行业那样通过竞争优胜劣汰,而要维持各俱乐部之间实力的平衡。如果其他俱乐部无生存的余地,便没有比赛的对手;如果把优秀球员招募在一个俱乐部,实力悬殊的比赛会使观众失去兴趣,而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恰恰是体育的魅力所在。

球员是社会稀缺资源,优秀球员更是如此。放弃注册保留制度,像其他行业那样采取自由竞争的方式雇佣球员,便会打破俱乐部之间的实力平衡,强者更强、弱者更弱,没有实力的俱乐部便会消亡,体育比赛就会走向穷途末路。

各层级俱乐部都会参与球员的培训,而中、小俱乐部往往更重视年青球员的培养,许多优秀球员都是从中、小俱乐部发迹,后发展成众人瞩目的球星。中、小俱乐部培养的球员越多、基数越大,才会有更多足球人材出现。转会费可用于对培养年青球员的俱乐部进行补偿,高层俱乐部向低层俱乐部支付转会费的现象被称作“涓滴效应”(trickle-down effect),有利于各俱乐部实力均衡发展和培养年青球员。

团体项目按季度举办比赛,在赛季中应保持参赛队伍的稳定。如果球员自由转会,便会打乱教练的阵脚,无法实施比赛计划。这不仅会对某个参赛队造成影响,还会给整个联赛带来混乱。例如,某支球队无望获奖,同意在赛期将优秀球员转会至有望进入决赛的球队,整个联赛将混乱无序,转会窗口期的设立就是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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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转上的转会费排行榜,单位为百万英镑。

合法性分析

原有的保留制度规定,无论球员是否有合同在身,转会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一制度形成了转会市场,著名球员的转会费持续攀升,远超球员剩余合同期内提供服务的价值,也大大超出培训该球员的费用。而某些转出球员的豪门俱乐部,并没有为球员早期成长出力,球员效力该俱乐部时已经成名,给这些俱乐部支付高昂的转会费显得莫名其妙。

一般行业的用工是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劳动者具有工作选择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也具有平等雇佣的权利。用人单位只能在雇佣期间受益于对劳动者的培训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应对用人单位的培训做出经济赔偿。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便可终止合同,如国内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本人或新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原用人单位支付任何费用,更不涉及注册变更事宜。

尽管转会规则适合于职业体育团体项目管理的特性,但在法律上难以摆脱困境,违反受法律保护的公共政策。例如,根据注册保留制度,合同到期后,俱乐部只需支付一定的薪资便可无限期保留球员的注册,这妨碍球员为新雇主提供服务,构成限制工作自由、贸易自由、人员流动和公平竞争。即使合同不到期,注册保留制度也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雇佣合同不适用实际履行,雇员违反合同只能做出经济赔偿,不得逼迫雇员提供服务,否则构成强制性劳动。

鉴于上述情况,在职业体育团体项目发展较为成熟的欧洲,转会制度引发了多起案例。其中Bosman(博斯曼)案影响最大,成为转会新政的转折点。Jean-Marc Bosman是比利时一家足球俱乐部的球员,合同到期后打算转会至一家法国俱乐部。在收到转会费之前,原俱乐部不同意转让注册,导致转会搁浅。为此,Bosman将所在俱乐部、比利时足协和欧足联告上法庭,状诉转会制度违反了贸易自由、人员流动和公平竞争等公共政策。

被告主张,以支付转会费为前提的注册转让政策旨在促进足球运动的发展,有利于维持各俱乐部的实力平衡和补偿培养年青球员的中、小俱乐部。欧洲法院认为,实力平衡是职业足球运动合理的要求,补偿中、小俱乐部也实属必要,但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应该适度,转会费也应与培养球员的支出相称。特别是在很多情况下,球员加入转出俱乐部时已在职业上成熟,这笔费用支付给那些没有为培养该球员出力的俱乐部是否合适?另外,球员合同到期后,不再有为原俱乐部提供服务的义务,应该允许自由转会,原俱乐部不应再向新俱乐部索要任何转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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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转会规则

Bosman案的影响意义深远,此后又发生多起与球员转会政策有关的案件,涉及的领域更加宽泛。欧盟委员会不得不警告国际足联,转会规则很多方面与欧盟的公共政策产生冲突,应加以改进。此后,欧盟委员会、国际足联、欧足联和国际职业足球运动员联合会进行了长期谈判,确定以球员合同稳定和自由作为基石,修改国际足联的转会规则,在力求遵守合同自由、球员工作自由和竞争自由的原则下,维护足球行业的实力平衡、赛事稳定和确保培训球员的俱乐部获得补偿。

根据以上原则,国际足联2012年修改后的国际转会规则,除合同到期后可以自由转会外,对合同的执行和合同期内转会也进行了调整:

1、在合同到期前的保护期内转会的球员,应进行处罚,除非转会有正当理由,例如,长期拖欠球员的工资或在赛季中该球员上场的赛次未达到有资格参加比赛数量的十分之一。28岁以下球员的保护期为合同期限的前三年,28岁以上球员的保护期为合同期限的前两年。

2、球员在保护期外可以提前终止固定期限合同,但应支付违约赔偿金。合同期限为一至五年,球员只能在窗口期转会。

3、培养球员的俱乐部可获得转会球员23岁前的培训补偿金。在球员12岁至21岁期间参与培训的俱乐部,可按比例分得补偿金。

结语

传统的球员转会规则更多地考虑职业体育团体项目管理的特性,忽视合同自由、贸易自由、工作自由、人员流动自由和公平竞争等受法律保护的公共政策。Bosman案及此后发生的多起案例,撼动了球员转会政策的基石,国际足联等体育管理机构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改球员转会规则,使其在遵守法律规定和符合相关公共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和适度的方式来维持俱乐部的实力平衡、赛事的稳定、球员合同的履行和确保培训球员的俱乐部获得补偿。

综上所述,梅西成功转会大巴黎,是享受球员转会新政红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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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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