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史评:“上帝尚且可以批评”

胡适史评:“上帝尚且可以批评”

摘要:历史既公正,又无情。胡适、罗隆基等启蒙者浸透着良知和血性的思想火花、心灵呐喊,依然光芒四射,风骨岿然,感动一代又一代后辈,激励他们无畏前行。

人权论战 宪政启蒙

“上帝我们尚且可以批评,何况国民党与孙中山?”

  自由被伤害,首先来自政府,这是启蒙思想的价值观。美国启蒙思想家托马斯·潘恩在《常识》这本“美国独立革命的教科书”中,直言不讳“在最好的情况下,政府也不过是一种必要的恶;在最糟的情况下,它就会是一种难以忍受的恶。”

  1929年4月20日,国民政府发布一道保障人权的命令。含标点符号才短短101字,胡适敏锐地发现其中三处“硬伤”,随即在《新月》杂志二卷二号上发表《人权与约法》,一一驳斥。嘲讽这是“一纸模糊命令”,抨击“今日我们最感觉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呼吁用约法“来规定政府的权限”。

  胡适雄文,震惊朝野,引起轩然大波,立即引发大辩论,同道、读者纷纷声援,标志着人权运动的开始。蔡元培称赞胡适“振聋发聩,不胜佩服。”国民党的权贵老爷们却恼羞成怒。

  1929年3月21日,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最高根本法决议案”,将孙中山的《建国大纲》确立为“中华民国不可逾越之宪典”。胡适哪壶不开提那壶,发表三篇猛文,三摸“老虎屁股”,肆无忌惮地把批评的矛头对准国民党,对准国民党顶礼膜拜的孙中山和《建国大纲》。

  孙中山认为国民素质低,“久处于专制之下,奴性已深,牢不可破”(《建国方略》),因此在《建国大纲》中整出个“军政、训政、宪政”三段论、三步走。胡适在《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对于建国大纲的疑问》中,质疑孙中山“根本不信任中国人民参政的能力”、“根本大错误在于误认宪法不能与训政同时并立”,反驳国民素质低就不能搞民主的谬论,认为“民治制度的本身便是一种教育。人民参政并不须多大的专门知识,他们需要的是参政的经验。”

  在《知难,行亦不易──孙中山先生的“行易知难说”述评》中,胡适批评孙中山的“行易知难”学说“真意义只是要使人信仰先觉,服从领袖,奉行不悖”, 把“知”、“行”分的太分明,存在着两大风险:第一,“有打倒知识阶级的喊声,有轻视学问的风气”;第二,当权执政的人“掮着‘训政’的招牌,背着‘共信’的名义,钳制一切言论出版的自由,不容有丝毫异己的议论”。

  在《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中,胡适“从新文化运动的立场”宣告: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长叶楚伧“是一个反动分子,他所代表的思想是反动的思想”。

  1929年12月13日,胡适为次月即将出版的《人权论集》作序言时,酣畅淋漓地吹响思想者的冲锋号角:“我们所要建立的是批评国民党的自由和批评孙中山的自由。上帝我们尚且可以批评,何况国民党与孙中山?”壮哉胡适,好汉子;伟哉胡适,真猛男!

  罗隆基、梁实秋、王造时这“三个火枪手”,均为出身清华、留学美国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紧随胡适的基调和步伐,写了一系列时评,并肩掀起人权论战的高潮。1930年2月,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密令“设法没收焚毁”《新月》,还组织大批反驳胡适及其战友们的文章,在《民国日报》、《光报》、《时事新报》等报刊发表。胡适被迫离开上海,罗隆基因此入狱。

  历史既公正,又无情。《新月》因敢言、能言、善言,成为当时文化界、学术界的“时尚”风向标,也成为20世纪中国言论自由史上的里程碑。国民党那些御用文奴们批判人权的“文字垃圾”,早已“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而胡适、罗隆基等启蒙者浸透着良知和血性的思想火花、心灵呐喊,依然光芒四射,风骨岿然,感动一代又一代后辈,激励他们无畏前行。

(2015年5月19日。本文为《“世上最强有力的人就是那最孤立的人!”──胡适史评三部曲之政治篇》第2节,连载第3节《国家诤臣 政府诤友》待续。《“实验是真理的唯一试金石”──胡适史评三部曲之文化篇》已在本栏连载。)

版权声明:配图为《新月》月刊编辑、骨干胡适。来源:百度百科。“山水微言”系列评论均为一人原创,欢迎个人转载,请保留“山水微言”署名、版权声明。作者的评论微信公众号:SSWYPL,欢迎关注切磋,机构如转载联系授权。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14

标签:胡适   史评   行易知难   新文化运动   训政   无畏   批评   新月   美国   人权   国民党   大纲   上帝   思想   自由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