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银行破产法的一点疑问!
- 现行银行破产法规定,银行一旦宣布破产,给储户的最大赔偿金额是50万元,而从银行贷的款要连本带利归还给新的债权责任人。也就是说,你如果存了600万,银行破产了也只能给你50万。这个“新的债权责任人”有义务收取原贷款及贷利润,怎么就没义务归还原储户的存金?这相当于一个人资不抵债了,找一个新伙计,告诉他,我欠人家的债你按破产法规定稍还一点意思意思就行,别人借我的“高利贷”你去全部收回来。结果呢?日后两人可能都重新富起来了,倒霉的是储户,他们傻了吧唧地看着规则,似乎合理,但自己的钱真真实实的损失了一多半。而且,越是巨额存款,这个风险就越大!
- 按理说,银行破产前,先声明有个整理期,在这期间,把贷款及贷利润全部收回或提前收回,尽可能的将储户的存金归还,归还不足的,只能按比例少还一些,再宣布破产,这样储户是可以理解的。如今限定归还顶值50万元,那就是你存100万也好,300万也好,1000万也好,都是赔50万,存的越多被刮去的也越多。确实不太合理,只能逼着大户不敢把钱存银行。
- 我的解读可能有偏差,不对请指正!只喜欢跟大家讨论一下!
页面更新:2024-05-01
标签:连本带利 资不抵债 银行 高利贷 按理说 储户 责任人 债权 伙计 大户 偏差 巨额 存款 贷款 疑问 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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