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今天」中国正式加入《世界版权公约》

「历史上的今天」中国正式加入《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徽章图

《世界版权公约 》(英文: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1947年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主持准备,在1952年9月6日于瑞士日内瓦签订,1955年生效,再在1971年7月24日于法国巴黎修订。它和《伯尔尼公约》是国际上保护版权最主要的两条公约,该公约的主要内容为提出对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它共有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三种文字版本。1992年7月30日,中国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使团代表秦关林代表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了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官方文件,标志着中国正式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

公约规定:

(1)双国籍国民待遇。双国籍是指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双国籍国民待遇是指如果作者为一成员国国民,不论其作品在哪个国家出版,或者如作品首次在一成员国出版,不论作者为哪国国民,在其他成员国中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作品的同等保护。

(2)著作权保护的特别手续。作者或著作权所有人授权出版的作品所有各册,自初版之日起,须在版权栏内醒目的地方标有的符号,注明著作权所有人的姓名、初版年份。只要履行了上述手续,就认为已履行了成员国国内法规定的手续,在所有成员国受到公约的保护。

(3)独立保护。一成员国的作品,在另一成员国依该国法律受到保护,不受作品在其本国的保护条件的约束。

(4)给予发展中国家作品翻译和复制权的"优惠待遇"。发展中国家国民,为教学和学术研究目的,可在作品出版一至七年后,申请发给翻译和复制强制许可证,出版他人有版权的作品。

「历史上的今天」中国正式加入《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样版图

【最低要求】

1.国民待遇原则。公约对国民待遇的规定比《伯尔尼公约》要简单得多。但总的讲,也是兼顾作者国籍与作品国籍。公约第2条以及1971年的两个议定书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可归纳如下:成员国国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论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员国内享有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护;凡在成员国中首次出版第一版的作品,不论作者是否系成员国国民,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成员国国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每个成员国中均享有该国给予该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这里指的"国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员国的外籍居民。

2.非自动保护原则(即必须加注"版权保留"标记方予保护)。

3.受保护作品范围。

4.经济权利。

5.保护期。

6.无追溯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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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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