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真相固然重要,但法律认的是法律事实

“真相只有一个”,如果你也喜欢柯南,那你对柯南每次基于一些蛛丝马迹推断出整个案情经过的情节肯定印象深刻。佩服他的同时,不知道你有没有注意到:柯南每次破案时所说的真相其实都是对案发事件的一种解释,因为他都是事后破案,只不过他的解释每次都合情合理、有理有据。


客观真相固然重要,但法律认的是法律事实

同样的道理,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法院审判也是事后取证,虽然法律要实现公平正义,首要任务就是要找到事实真相,但事后取证就注定很多时候只能基于有限的事实去解释所谓的真相。而这个被解释的真相,很可能就不是你认为的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注意力为转移的事实。

为什么会不同呢?原因主要有3点:

1.事实难以探知

在科技如此发达的今天,伪造犯罪现场、人证和物证这种事情,不用我多说想必你也知道有多容易了。这就导致当事人明明知道是假的,但因为没办法证明,伪事实在法律上又合理合法,最后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还有一种最难搞的情况是当事人也承认了,但是因为某些特殊性,比如无意识或精神问题,导致在法律上被免除责任或从轻处理。

比如一个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杀了人,需要确定他杀人的时候是否发作才能做对应的判决,但这个确认非常棘手,毕竟有没有发作只有当事人本人才清楚,甚至有时候连当事人本人都不清楚。


2.铁证也可能失效

上面说的是事后取证可能遇到的问题,那如果证据是事中发现的呢?也就是俗话说的铁证如山了,是不是一定就可以被视为法律上的真相了呢?

不一定。你看美剧就会对警察每次上门搜查前一定要先拿到搜查证这个细节不陌生,为什么呢?因为在没有搜查证、当事人又不同意搜查的情况下,警察搜到的所有证据都会被法庭视为无效证据加以排除。

所以当时周立波在美国的持枪涉毒案,就算被警察拦截时物证都在,最后还是被律师以没有搜查证为由把物证变成了无效证据,最后他只是被判开车打手机违法,罚款150美元。


3.亲历者知道的绝对事实,有时也无法用于定罪

更不可思议的就是这事情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就算事后被警察推断出来了,因为需要人证,而只剩下犯罪嫌疑人自身能充当人证的情况下,如果嫌疑人个个都保持沉默,那这审判根本就进行不下去。

法官不是当事人,也没有上帝视角,法院审判需要基于事实不错,但事后取证给律师带来的解释空间也不假,所以客观真相和法律事实可能不是一回事。

以上是今天读《想点大事》这本书的一点小笔记,我是御小黄,陪你读好书,与你共成长~[来看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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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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