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直播中的打赏不是消费行为,而是赠与行为

近日看了一则报道,说的是一位先生前后共打赏一位女直播价值人民币250万元网络虚拟物资,后因家人整理遗物时发现,起诉要求平台和受赏女直播返还。

辩论中原告方认为被告方收到打赏是接受赠与。被告方则认为收到打赏是给付的消费资金。

对此,作者认为被告方的辨解意见不能成立。

因为,既然称打赏为消费资费,那平台服务和直播服务对未打赏的人的服务是不是差别对待?

如果有,又是怎样差别对待的?是通过什么渠道、什么窗口实施的差别服务?

如果没有,打赏有何根据推定为消费资金?

消费,是指不特定的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有生活、生理、精神等方面的需求,而支付兑价进行换取,支付的兑价资金叫消费。

然观看平台直播的服务,既未有兑价标明,也未有不同兑价的服务,更未差别服务,何来的消费一说?

所以,作者认为,打赏资金如果数额巨大,损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益,受损一方可以提起返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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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9

标签:原告方   被告方   消费行为   平台   遗物   资费   生理   差别   家人   权益   对此   近日   物资   渠道   资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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