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调取证人证言。
尽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而不直接向其本人调查取证。需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进行调查取证。
尽量申请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共同前往调查取证。
在申请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共同前往调查核实证言陈述,但遭到拒绝的情况下,应提出传召被害人、控方证人的事实、理由及不予传召的法律后果,并说明该笔录对于定罪或者量刑有重大影响,非经出庭作证,无法认定其查证对证人证言仅做客观记录,勿引导陈述。对证人取证时,犯罪嫌疑人及家属或利害关系人应当予以回避。制作取证申请书。
4.制作《调查笔录》。
提醒其他人员(被告人家属、亲友、利害关系人等)回避,拒绝无关人员在场。必须向证人说明作伪证所负的法律责任,强调如实作证。向未成年人取证应当有监护人在场,并请监护人在笔录上签字。询间尽量详细、具体,提间不能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更不能有引导性发问。
载明详细信息:被调查人的姓名、时间、地点、身份,告知作伪证后果,被调查内容。每页由证人核对签字:应准确无误,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每一页签名按手印,最后一页标时间注明“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已向我念过,与我所说的内容一致”。
笔录修改处需要证人签字捺印。可以请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做调查笔录时也可要求证人同时亲笔书写证予以证。
5.不得调查证人证言的对象。受则案件的行人(或者纪委查办的“双规"案件的有关证人)。
证言不明确、反复、不稳定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已经多次取证的证人。
证言属于“孤证”(即缺乏旁证或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
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证人(如强奸案件的受害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属等)。
6.调查取证注意事项。
调取证据除获得结果证据外,也要真实记录调查取证的全过程,从而形成有关调查程序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过程证据”,向法庭证明调查取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以维护调取的结果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A.记录调取证据过程。
(1)调查取证要做好相关的书面记录,完整而准确地记录调查取证的全部过程,并要求所有参与调查取证的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2)如条件允许,取证过程中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3)调查取证最好两人同行,同时尽量第三人随行见证。
B.庭前准备阶段将收集到的证据提交法院请求纳入法庭调查的范围,将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素转化为证据。
C.律师调查取证时,如发现该证据对犯罪嫌疑人会产生不利影响,可以停止调查。
D.应当提交书面证据线索或证人名单。
E.发现其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必须征求委托人、当事人同意后,提交证据线索。给办案机关或书面向办案机关提出调查建议。
F.辩护律师需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后,方可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者向人民法院中请被害人出庭作证。
G.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取证的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
H.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制作取证申请书。
7.申请鉴定或重新鉴定。
我国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主体为公、检、法各级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其负责的诉讼阶段各自享有独立启动刑事司法鉴定的权力,且不会受到相互制约。在必要的时候,司法机关可以启动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仅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权,而无决定权 制作重新鉴定申请书。
五、审查起诉阶段的基础工作。
1.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及时向检察机关出具授权委托书。在委托多名辩护律师情况下,优先提交手续,确认辩护人地位。制作刑事律师事务所函、刑事授权委托书。
2.联络检察机关阅卷中心。
及时预约阅卷,第一时间了解证据材料。查询检察机关地址、案管中心及承办人联络预约阅卷时间询间检察机关卷要求(能否拍摄照片,是否需要携带光盘或u盘)。
3.复制全部案卷材料。
全方位、无遗漏阅卷,所有证据卷、文书卷均复制,包括封面及封底。复制所得案卷不得外传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家属。拍摄全部案卷材料。对拍摄照片案卷进行扫描处理,输出pf文档。每份案卷pd文档页脚处插入页码及卷数案卷打印输出并装订。
页面更新: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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