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如何保卫自己(十二)

伟人就是伟人,毛主席早在1919年,就对婚姻中的男女关系进行了精准客观的阐述。

女人如何保卫自己(十二)

男女的关系,依现代主张,应以“恋爱”为中心,恋爱以外不能被支配于“经济”。所以现代的主张是,“经济各自独立,恋爱的儿公共”。现代以前则不然,都不知有所谓“恋爱神圣”的道理;男女之间,恋爱只算附属,中心关系还在于经济,就是为资本主义所支配。故在上古之世,食物饶富,摘果獺〈赖〉群,容易饱腹,男女也处在平等地位,经济一项,女无所求于男,男无所求于女,男女所求,只在“恋爱”,故女子有时反得以其生理上的强点(男女性的生理,据生理学家说,女子比男子要强)制服男子。后来人口增多,食物不足,生活竞争,不得不注重工作,至此乃真到了女子被征服于男子的死期了。

女子用其体力工作,本不下于男子,然不能在生育期内工作,男子便乘他这个弱点,蹈瑕抵隙,以“服从”为交换条件,而以"食物”噢咻之。这便是女子被压制不能翻身的总原因。

在一面言,人类谁不是女子所生?女子的生育,乃人类所赖以不绝的要素。男子竟忘此绝大恩惠,反因区区经济关系,妄自尸德加以压迫,真所谓恩将仇报了。

在一面言,生育这个事件,是一个极苦痛事件。“产难”两个字,凡是女子,谁都听着惊心,除开在医学发明,使“产难”变为“产易”以外,吾人应表示极大的敬虔和恻悯,岂得反借区区经济小惠,来相压制!

本上“理由”,吾人便可谈到“方法”了。关于使女自子〈子自〉由独立不再受男子压迫的方法。

(一)女子在身体未长成时候绝对不要结婚。

(二)女子在结婚以前,需预备够足自己生活的知识和技能,以此为最小单位。

(三)女子需自己预备产后的生活费。

上列三条,乃女子个人自立的基本条件。此外尚有“儿童公育”一个条件,为社会方面应大注意者。倘在女子方面能做上列条,在社会方面又有儿童公育的设施,则恋爱中心主义的夫妇关系,便可成立。这也看我们青年男女诸君的努力呵!

根据1919年11月21日《女界钟》特刊第1号刊印。署名泽东。

注释

1)1919年11月21日,长沙周南女校学生主办的周刊《女界钟》(主编周敦祥)特刊第1号,在《关于赵女士自刎以后的言论》的总标题下,发表了一组文章,共10篇。本文是其中的一篇,标题为本书编者所拟。赵女士,见本书第377页注。

女人如何保卫自己(十二)

现在我们看看婚姻法,不符合毛主席的要求,我们思考一下下面的场景:

结婚后,男方父母给他们200万元买了套房子,房子写了夫妻两人名字。不到1年,夫妻闹离婚。由于房屋是婚后购买且写了两人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了挽回损失,出资方拿出一张200万元的借条,这张借条只有男方自己的签名。如果出资方胜诉,就意味着可以拿回200万元成本;如果出资方败诉,就意味着女方可以轻易分走房屋 。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这就要从2018年的一起案件说起由于判决书相当复杂,我把案情简化为:2015年男女双方结婚,男方跟父母要了270万元购置房屋,2016年双方感情恶化。2017年离婚时,男方父母起诉要求偿还借款270万元和利息。

法庭上,男方父母拿出男方在2016年补签的借据,借据上没有女方的签名;同时,男方父母分别有2010年、2011年和2016年的录音,录音中有男方与其父母谈及借款买房的事宜。

女方的律师提出的抗辩:2010年借款,当时没有签借据,居然特意录了音,录音中没有其他任何多余的话,还是由74岁高龄的父母完成的,疑点重重。于是,女方申请鉴定这三段录音的完整性和形成时间。但法官不同意鉴定,具体原因不得而知。

最终,法院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解决的是在父母赠与的情况下房子归属的问题,但没有解决父母出钱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的前提。虽然借条是补签的,但也有录音做证,有转账证明,由于女方没有证据证明该270万元是赠与,还是借款关系。

这个案件一开始究竟是不是借款?抑或是感情破裂后才转化为借款的?我们不得而知。


女人如何保卫自己(十二)

推定为借款的趋势:

在这类案件频繁出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解读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认为首先应推定为赠与。这是由我国婚嫁传统决定的。

“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绝大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追回这笔出资。因此,父母出借款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买房的概率。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自己的子女一方名下,这套房屋就是共同的,父母的出资首先推定属于赠与而非借款。主张为借款的一方,需要负举证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是2004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201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也是2011年的。那个时候房价还没有这么高。父母一般出资几十万元到百万元不等,子女离婚的时候拿不回来也就算了。

然而,现在购房父母出资往往要几百万元以及几千万,一旦子女离婚,矛盾就变得十分尖锐。近年来的司法判决,似乎有改变举证责任的趋势,要求被资助方来证明是赠与。如没有相应证据证实,则推定借款成立。

这是与毛主席观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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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这或许是司法的价值取向——究竟是保护老人的财产,还是保护婚姻中的无形付出?

如果认为婚姻里7年的无形付出不值钱,见《最高人民法院婚烟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第128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8月第1版。

见:四川省离法(2017)川民中4120号民事裁定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19年3月22日刊登的《父母出资210万给孩子买房是赠与还是借款?这对夫妻把儿子告上了法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18年11月2日发表的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都是赠与吗?

那么就很容易得出结论:老人家的养老钱更应该保护。正如在我们曾经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庭后法官对此就有所疑惑:老人家不大可能赠与你们这么多钱吧?就因为你们领了结婚证?

这类案例出台,无疑给了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父母出资买房,在离婚时很可能会变成借款。

离婚时子女与其父母是利益共同体,可以随意补签借据,如果这种借据可以成立,那么另一方时刻都处于完全不可控的风险之中。为了控制这种风险,结婚的时候就会要求出资方的父母以书面方式明确出资的性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更是强调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约定。


女人如何保卫自己(十二)

另一个案例:婚姻里为什么会出现借别人的名义买房?

我们不妨思考一下以下几个场景:

1.女方父母有资格购买房改房,但父母没有钱。此时,他们的女儿不想放弃这个名额,就出全款以父母的名义买了下来,但说好了是女儿和女婿的房子。

2.夫妻名下有两套房子,没有资格买第三套房子了,但男方的哥哥还有名额。

“房改房又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现行房改房政策的有关规定,单位将原公房通过优惠的形式出售给已经承租或使用该房屋的职工,职工对其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居住用房。”见(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第188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8月第1版。

3.他名下有两套房子了,想投资第三套,想借某人的名义买房,然后假结婚,再析产到他名下。

说白了,借别人的名字买房,要么是没有购房资格,要么是为了省点首付,要么就是为享受房改房的优惠。

借名买房的风险:

买房的时候,夫妻双方都以为婚姻能天长地久,从来没想到会有劳燕分飞的一天。

不分手还好,一旦双方闹离婚了,这种借他人名义买房的诸多问题就会浮出水面。

比如,借用了父母的资格购买房改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就明确规定了,不能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把出资款当作债权分割。比如,当初花了100万元买了房改房,5年后房改房价值300万元。离婚时,也只能各自分割50万元债权。

结婚前,小明和小花都各有一套房子。结婚后,他们想买套大点儿的房子共建爱巢。由于限购,他们不能买第三套房。小明跟小花说:“我们可以借用我哥的名字买啊,咱们一人一半首付,按揭我们也一起还。”小花当时也没细想,一心想着与小明天长地久。况且,出资和还贷都有转账证明,不怕对方抵赖。

可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在2017年年底,小花发现小明出轨自己的闺密。离婚是没有办法的选择。

在谈及小明哥哥名下的这套房子时,小明一口否认是夫妻共有财产。

小花说,怎么不是共同的呢?钱都是我们出的。

小明说,那是借钱给我哥哥买房,房子名字是我哥的,别想分走。

小花一怒之下,起诉到了法院。大家是不是以为小花应该能胜诉呢?

虽然小花确实是借了小明哥哥的名义买房,然而,大量的实践证明,小花可能要“悲剧”了。

在离婚案中既无法追加夫妻以外的任何人进来作为第三人;也无法处理第三人名下的财产。因为,这房子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必须再跟第三人打一场官司。也就是说,在离婚案中小花无法分到这套房子。

小花起诉小明哥哥确认房屋所有权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行不行?

在这一点上,尽管司法实践中有些许争议,但主流观点的裁判规则是物权以登记为准,因“借名买房”只是合同行为,不能因此否定物权登记。当然,也有些法院会支持房屋确权。

在这个问题上,广州早已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以“房屋确权”为由起诉的,统统被驳回,哪怕白纸黑字约定房子实际所有权人是小花和小明!

小花若起诉小明哥哥依当初的借名买房约定,把房屋过到他们名下,有没有机会?

以广州为例,首先要到房管局开具购房资格证明。如果他们已经没有购房资格,就算有合同约定,法院也不会支持。只能等到他们有资格的时候,才能来起诉。

其次,如果他们有购房资格证明,也要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他约定有权要求对方过户,否则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小花最后的希望也只能是要求小明哥哥返还购房款项。可是,一来依赖于当初是否有转账证明;二来依赖于对方就这些款项的辩解;三来房屋已经涨了3倍,当初如果花了50万元,现在也只能拿回50万元。

以小明哥哥这套房屋为例,购买的时候房价是200万元,首付60万元,婚后还贷20万元。打官司的时候,房价涨到600万元,小明哥哥只需要返还80万元给小明和小花。也就是说,400万元利润都被小明以他哥哥的名义拿走了。

这些还是在证据齐全的情况下最好的结果。更多的现实案例中,出资购房的一方根本没有证据。

如果小明更有防备心的话,一开始就只拿小花的现金给他哥哥,婚后还贷也取现金给他哥哥。离婚的时候,小花连房屋的出资款都拿不回来!

这种血淋淋的案例,实在太多了。

为此,我给大家五点忠告:

1.借父母名义买房改房,要不得。

2.不要贪小便宜,为了省那点钱就轻易用了别人的名字买房,最后付出的代价,远远超出你的想象。

3.如果真要借名买房,务必写一份完备的代持协议,包括房屋归属、返还房屋的请求权、房屋增值部分的利益归属和櫃自处令。

4.所有出资款项务必通过银行转账完成,保留完整的证据,分房屋的责任等。

5.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完成。鸡都买好了,还舍不得花钱买酱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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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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