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回执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后,男子主动报警,构成强奸罪吗?

在网上认识该女子后,该男子提出愿意支付2万元与她发生性关系。女方同意后,男方立即给女方寄去了2万元的“假收据”。后来,他们去酒店做爱。在很短的时间内,男子以转移为由多次与女子发生性关系。没收到钱的女子终于拿了男子的手机,留了张纸条让他兑换。男人报警后,女人有没有偷窃?男人构成强奸罪吗?让我们看看最后决定了什么

1、 案例介绍

伪造回执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后,男子主动报警,构成强奸罪吗?


事件发生在吉林省。今年5月,一个叫林的男人认识了一个叫周的女人,她曾在KTV网上做过伴儿。

不久后,林某提出支付2万元与周某发生性关系。周同意了林的慷慨提议。后来,林某给周某寄了一张转账2万元的“假收据”,并告诉他,由于相关规定,到账需要24小时。周某信以为真,于是与林某见面并发生了性关系。

第二天,林先生敷衍周先生,填写了错误的账户信息,并表示退钱后将把钱转给周先生。此时,周某并未怀疑对方,并与林某见面并发生了性关系。

之后,林某以调职为由与周某发生了两次性关系。一直没有收到钱的周某,在多次催促林某无效后,在他们最后一次见面和发生性关系后,趁林某熟睡的时候拿走了他的手机,并留了张纸条让林某拿钱赎回手机。

林某醒来发现手机不见了,便主动向派出所报案。随后,林某和周某被警方刑拘。

(这是今年发生的一起案件。由于规则的需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只是为了普及法律。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2、 周某不构成盗窃罪

伪造回执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后,男子主动报警,构成强奸罪吗?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如盗窃数额巨大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等。

盗窃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主观上应当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基于本案事实,周某在取走林某手机时留了张纸条赎回,故周某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周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3、 林某不构成强奸罪

伪造回执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后,男子主动报警,构成强奸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法中,强奸罪是指行为人利用“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核心”是违背女性意愿的,即男方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时女方不同意,构成强奸罪。

根据本案的事实,周某每次与林某发生性关系,都是在周某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林某没有违背周某的意愿,因此林某不构成强奸罪。

4、 林、周构成卖淫罪

伪造回执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后,男子主动报警,构成强奸罪吗?


卖淫嫖娼,是指通过金钱向异性或者同性提供性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周某竟然没有收受林某的钱财,难道不能认定其构成卖淫罪吗?

根据有关规定,行为人已就卖淫嫖娼达成主观约定,并已谈妥价格,并已开始实施,但因自身主观意愿以外的原因发生性关系,但未交钱,依法应按卖淫嫖娼处理。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林某虽然没有向周某支付报酬,但因为他们事先约定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可以以卖淫罪论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招徕嫖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警方对林某、周某进行了拘留。

伪造回执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后,男子主动报警,构成强奸罪吗?

5、 本案的警示功能

女人应该尊重自己,爱自己。努力工作是他们获得合法报酬的正确途径。曾从事陪酒工作的周某,想通过“以性换钱”的违法行为牟取非法利益。于是,他遇到了敢于主动报警的“无情人物”林某。最后,他上演了一出不赚钱却被捕的闹剧。它真的让人发笑。我们要引以为戒,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你觉得这个怎么样?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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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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