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谈普法」: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轻谈普法」: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十九条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解析: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表现,一旦成立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法人终止前,其民事权利能力始终存在。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体,没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一旦成立,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一旦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立即消灭。

也就是说,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在取得和消灭的时间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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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9

标签:权利能力   民事   行为能力   法人   有无   也就是说   主体资格   资格   组织   时间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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