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谈普法」:法人终止的原因

「轻谈普法」:法人终止的原因

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解析: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终止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民事主体资格丧失,终止后的法人不能再以法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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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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