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仓至仓”条款的责任起讫?

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所负的责任,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港)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运离时开始,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港)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这一规定原则上适用于一切货物运输保险(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和滚装船运输保险条款等除外),但在不同险种和不同运输工具的保险业务实践中则有所不同。

如何理解“仓至仓”条款的责任起讫?

保险责任的开始应是自签发保险单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运离”是指保险货物在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装上主要运输工具或辅助运输工具(如叉车)开始搬运时,被搬动的货物,就作为“运离”,保险责任即开始,如货物在包装车间包装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因保险责任未开始而不予赔偿。但是,国内公路货运险、国内水路货运险、国内铁路货运险条款中均规定,货物在装载、卸载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因此,在国内货运险中,保险责任应自货物在起运地进行装载时起,保险责任便已开始。

如何理解“仓至仓”条款的责任起讫?

保单责任终止于保险货物运至该保险单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从运输工具上卸下来,并进入仓库或储存处所(包括露堆)存放后,该件货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有以下几种情况,保险责任终止的期限是:

(1)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规定期限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2)货物部分到达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到达的货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如何理解“仓至仓”条款的责任起讫?

(3)收货人在承运人的仓储处所只提走部分货物,对所留的部分货物也只能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规定的期限位置为止(以邮戳日期为准)。

(4)倘若被保险人或收货人,就地(目的地车站、码头等)将保险货物调拨、出售给其他单位,以及转运其他地区,其保险责任应在保险货物从铁路、轮船、运输机构的仓储处所一经提取出仓,即行终止。

(5)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最先卸存的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不论自有、租用、借用寄存),后又因转仓而发生运输,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以内。

如何理解“仓至仓”条款的责任起讫?

另外,如果保险货物在运抵目的地保险责任终止前或运输途中,发生分配、分派,以及分散转运等情况,只要被保险人从承运方提货或一经运到他自己的仓库(或租用的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终止方面还有规定,海洋运输货物从目的港全部卸离海轮起满60天,陆上运输货物(火车、汽车)从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30天,航空运输货物从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算起满30天,国内公路、水路运输货物从卸离运输工具算起满15天,国内铁路运输货物从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起满15天,国内空运货物从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算起满或15天后,即使保险货物未进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也告终止。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3-18

标签:起讫   责任   保险单   被保险人   邮戳   运输工具   处所   收货人   通知单   仓库   货物   货运   目的地   期限   条款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