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农商行违法遭罚 借新还旧以贷还贷延缓风险暴露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河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冀银保监罚决字〔2019〕20号)显示,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陉农商行”)存在通过借新还旧、以贷还贷方式延缓风险暴露,掩盖资产质量,五级分类不准确等违法违规行为。

河北银保监局对井陉农商行责令改正,处以罚款20万元;责令对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天眼查信息显示,井陉农商行共有109位股东信息,其中,前四大股东分别为聚诚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常青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石家庄申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前四大股东持股比例均为9.50%;第五大股东为河北佳昊洗煤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97%。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全文:

井陉农商行违法遭罚 借新还旧以贷还贷延缓风险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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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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