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等式与方程式之概念的一种定义

"="之最初意义,是陈

"="之最初意义,是陈述两个数的大小的关系符。例:

2+3=5。

如何算错了,2+3=6。就说算错了。

以上计算简单,又不含变量。很快的判断出来了。如果较为复杂。还需研究研究才可做出结论。这个研究过程中,这个式子可能还要使用。因此,可没其存在。给过名称,叫等式。即定义:用“=”把两个式子或数连接起来的整体。称为等式。

等式陈述的相等关系,可成立也可不成立。等式可如下分类

恒等式,非恒等式。

不论式子中的变量各取定何值,计算出来的值,相等关系都成立。这样的式子称为恒等式。

没有显含变数的式子,可认为各变数之系数全当0。2+3=5。是恒等式。2+3=6,不是恒等式。

不是恒等式之等式,称为方程式。方程式中的变数又称未知数。当未知数的系数为0时,这一项可省略不写。

使方程所陈述关系成立的未知数的值,称为方程的解。方程不一定有解。无解的方程式也是方程式,称为无解方程。

2+3=6,

存在一个不等关系,就不是恒等式。是方程式。是无解方程。

恒等式可作为方程看待,当研究它的解,是一切可取之数时,就变成恒等式了。

等量传递定理

a=b,b=c则a=c。

其中之等号,最初是作为陈述相等关系来使用。学了等式概率之后。就可看成两个等式了。相等关系可能为假。只要条件中,有一个陈述的相等关系不成立了。结论相等关系就不成立。不能把a=c作为相等关系可成立的等式来使用。

当前两个都为恒等式时,后一个才是恒等式。否则,后一个为方程式,且可能是无解方程。

∵3=1,1=5,

∴3=5。

不能算证明。

只能是一个无解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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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1

标签:恒等式   方程式   式子   等式   等号   未知数   变数   方程   系数   变量   结论   最初   定义   意义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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