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费?

案例1

2017年张先生购买了成都市青白江区某楼盘的清水房一套,2018年3月31日,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开发商向张先生发出了交付通知书,张先生因在外地于2021年6月才来收房。张先生来收房时被告知,需从2018年4月1日开始支付房屋物业费,张先生认为自己所购买的房屋是毛坯,而且一直未收房,也未入住,房屋也是毛坯房,收房之前的物业费不应当缴纳。双方发生争议后,张先生咨询了律师,律师告知其应当缴纳物业费,遂张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了物业费。

哪些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费?

案例2

家住青白江区某小区的李女士,2018年家中被盗,李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物业服务,以致发生盗窃,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因催收未果诉至法院,最终青白江区法院判决李女士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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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物业费方面的法律规定您应当知道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已按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不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因此,只要开发商履行了房屋交付手续(虽然业主未按照通知收房,但从开发商的交房通知送达之日,法律上也视为已履行交付义务),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即使业主未收房、未入住,自房屋支付之日起的物业费应由业主承担。

哪些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区域原则上是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单独约定的除外),业主家中的财物安全,不是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业主不得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若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而造成业主家中被盗从而遭受损失的,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哪些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费?

业主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只能依照法律途径主张权利,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若因此给业主造成了损失,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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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仅代表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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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欣


大弯街道村级法律顾问

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徐欣律师有着10年执业经验,有扎实的民商事法律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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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费?

来源:法韵大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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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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