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中,如果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将房屋交给了征收方,但是征收方却迟迟不肯进行补偿。作为被征收人,该怎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呢?
作为被征收人,交出房屋后,久久未获得补偿的,协商显然已经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此时,被征收人明智的做法是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征收方履行补偿协议。征收方不按照补偿协议内容履行补偿,属于违约,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在房屋征收中,作为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征收方先补偿,补偿到位后再搬迁。在实践中,补偿到位的具体标准通常有:
(1)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款要专户存储,且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支取;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如果有现房,要办理交付手续;
如果是期房,要在补偿协议中明确安置房的地点和面积,且提供周转用房或支付过渡租房费用。也就是说,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征收人最好在能自由支配补偿款、拿到新房钥匙或者期房合同后,再进行搬迁。
总之,征收方在未补偿到位的情况下,不能要求被征收人先搬迁。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可要求征收方先履行补偿协议,后交付房屋,被征收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被征收人切记,在征收方未补偿到位的情况下,不要轻易交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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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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