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公布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实施有关事宜。为了行业能够平稳过渡,国家局对《办法》的实施设置了到2022年5月1日的过渡期,并公告:
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小编仔细阅读了这份新规,发现有3大亮点,下面跟大家简单聊聊,仅从个人角度理解,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指正、探讨和交流。
01新的产品使用限期标注方式
第七条规定:
......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值得一提的是,其标注方式从原来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和“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新增了“生产批号和开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不过,按照《办法》规定,仅仅是具有外包装盒的产品,才可以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使用这种标注方式,而其外包装盒还是只能选择之前的两种常规标注方式。
02新的成分标注方式
第十二条规定:
......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新法规要求不超过0.1%的成分需要单独列出且可以任意顺序排列,这点对企业的影响很大,能够倒逼企业为避免功效成分落在微量成分区间而加大配方中功效成分的添加量。
03新的赠品、非卖品标签要求
第二十二条规定:
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本办法。
新规实施后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的化妆品标签标注要求等同于售卖产品的标签要求,无任何免除条件。
这次新规的出台,可以说是化妆品史上一个很重要的事件。可以预见的是,往后的业内竞争或将愈演愈烈,比如产品必须要有检测报告,那么检测费用也会导致研发产品的成本增大,后续可能会导致一些化妆品的涨价。(想想好可怕呀)
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新规还是有利于整个化妆品行业的良性发展,除了能够淘汰一些不重视研发的小规模企业,也能给一些优质企业创造更多的机会。
希望以上内容能给大家提供一点帮助。
页面更新: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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