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刀杀人,清代“栖霞于七案”中的一起典型的诬告事件

顺治、康熙之际,栖霞人于七曾先后两次在胶东半岛起兵反清,两次的结局大不相同:第一次被招安,第二次被镇压。

在于七第二次起兵后,清廷态度强硬,调集重兵攻打于七的大本营—牙山。根据史料记载,登莱二府不仅在战时颇遭涂炭,而在战后也备受株连。其中之惨状,史料中多有提及,此前我们也曾介绍过一些,在此就不赘述。

于七一案,之所以株连甚广,一方面是因为清廷的政策严酷,而还有一个原因则是,不乏借刀杀人者。

借刀杀人,清代“栖霞于七案”中的一起典型的诬告事件

所谓“借刀杀人”,就是利用清廷急于追查于七同党的心理,诬告自己的仇人(或为大仇,或仅为睚眦,总之本来都是个人之间的恩怨,与本案无关)与于七有来往,借官府之手打击对方,说的直白一点,就是公报私仇。

这种借刀杀人的诬告现象,纵贯于七第二次反清的整个过程,甚至于七仓促起兵也是被诬告所逼。当时,莱阳的宋彝秉因与于七的兄弟产生个人矛盾,就向清廷告发于七谋反,形势所迫,于七不得不再次反上牙山。

牙山失陷之后,于七不知所踪。为消除后患,清军曾开展大规模的搜捕活动。在此期间,诬告之风更盛。

借刀杀人,清代“栖霞于七案”中的一起典型的诬告事件

在这些不胜枚举的诬告当中,比较典型的一则案例,当属“朱玛喇误杀某生员”一事。之所以称它为典型,是因为这个案例收录在《圣祖仁皇帝御制文集》当中,是康熙皇帝亲自讲述,其权威性和代表性由此可见。

根据文集的记载,康熙皇帝向大学士马齐、张玉书等人传谕此事是在康熙四十二年,此时距离于七第二次反清失败(康熙元年)已经过了四十一年的时间。

当年,清廷派去攻打于七的八旗将领当中,有两人叫做朱玛喇、阿哈硕色,前者为主,后者为辅。彼时,于七不知所踪,两人带兵搜捕。正在毫无头绪之际,忽然有一个人来到营中,主动提供了于七藏匿在他们村中的线索。朱玛喇大喜,马上派人包围这个村屯。村民虽然感到惧怕,但都说于七不在村中。

朱玛喇认为村民在耍滑头,就让知县亲自进村劝说,大体意思无非是主动告发有赏,抗拒到底没命。村民们感到无法自证清白,就干脆答复说:不信的话,你们就进村搜吧。于是,朱玛喇的人马杀气腾腾地进入了村中。

不过,在翻箱倒柜、掘地挖墙之后,清军也并没有发现于七的踪迹。朱玛喇很沮丧。但却没有打消疑问。此时,先前向他告发的那个人又站了出来,指认村里的一位秀才窝藏于七。朱玛喇立即命人将该秀才拿下。审了半天,自然没有什么结果。朱玛喇一怒之下,就以包庇要犯的名义,将该秀才当场斩杀。

见到秀才被杀,一直在旁边冷眼观看的首告之人忽然当众大笑,让全场之人十分诧异。他随后对朱玛喇说出了真情:原来,这位秀才并没有窝藏于七,只是与他有仇,因此才向清军将领诬告之。

言罢,他还不无讽刺地向朱玛喇说了这样一句话:“今既杀之,我愿毕矣。纵杀我,亦无怨。”朱玛喇恼羞至极,又将诬告之人斩杀。

借刀杀人,清代“栖霞于七案”中的一起典型的诬告事件

在军中亲眼见证此事的阿哈硕色心中感慨万千,回京之后。不知什么时候,他把事情的过程向康熙皇帝详细汇报了一遍。将在外,君令有所不受。康熙皇帝固然不会因为诬告错杀一位秀才就责罚朱玛喇,但他对这件事背后体现出的人性之恶印象深刻。

因此,在康熙四十二年,他才会专门叮嘱几位朝廷大臣:“凡人告讦之言,未可尽信。”其实,这个道理也是古今通用的。(本文作者:耳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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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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