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城区货运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办法(暂行)

鲁甸县城区货运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畅通,有效减少和控制污染源,给城市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进入鲁甸县城区内的货运机动车辆(含大型货运机动车辆、小型货运机动车辆),均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通行管理规定

第三条大型货运机动车辆(除特种作业车辆外)只能从以下道路通行:世纪大道全段、银都大道全段、渝昆高速公路鲁甸连接线全段、保健路全段、文屏东路保健路口至大婆树路段、文屏东路延长线全段、文屏南路红绿灯路口至中石化加油站路段、中石化加油站至渝昆高速公路鲁甸连接线龙韵银都路口、文屏南路延长线全段、西门丫口经文屏清真寺至三八林场全段、西正街电力公司家属区路口至安阁村全段。

第四条小型货运机动车辆(除特种作业车辆外)可在大型货运机动车辆通行的路段通行,其他道路、街道通行时间为每日20时至次日8时。

第五条 严禁入城货运机动车辆不清洁、带泥行驶,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第三章

停放规定

第六条大型货运机动车辆可停放于西门丫口、大坪农场、云香食品有限公司三个停车场。

第七条 小型货运机动车辆可停放于城区停车场,不得停放于城区街道两侧的停车泊位及无停车泊位的区域。

第四章

违章处罚规定

第八条货运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处罚。

第九条货运机动车辆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整改,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其他违章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若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鲁甸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鲁甸县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鲁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

鲁甸城区货运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办法(暂行)

责编丨郭家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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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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