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文化冲击下的苗族文化 之苗族快手“文化”何去何从


网红文化冲击下的苗族文化 之苗族快手“文化”何去何从

大一时受朋友影响,我也开始玩快手。不玩不知道,一玩吓一跳,咱们苗族玩快手的人真的很多。因而也涌现出了很多优秀的人才,例如杨贵夫妻,在唱山歌、跳芦笙等方面做得非常棒;但同时也有很多“不三不四”的人借着苗族的名头,在宣传一些低俗、滥情的视频内容。我觉得只有能够起到传播正能量、传承好本民族优秀文化,做好带头作用的才能称之为网红。在快手热门那儿,看得最多的就是苗族某某网红怎样怎样,一点进去看,发现自己对于这些“网红”还真的是不认识。我常常在想,现在是不是谁都可以说自己是网红了?真是应了一句话:快手网红千千万,苗族“网红”占一半。

因为我平时也经常刷快手,对于快手上苗族比较火的那几个网红,我是知道的,除了网红,还有例如邹兴兰、邹兴秀、罗娜依等实力派歌手。虽然大家玩快手就是为了娱乐、消遣,没必要那么认真,但网络文化对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深远持久的。


网红文化冲击下的苗族文化 之苗族快手“文化”何去何从

记得去年丘北羊雄山苗族情侣自杀殉情事件,在现实中和快手上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尤其是快手上,直接上了热门,也可以说是热搜。然而总有那么一些人,借着这个由头,蹭热度,发作品以吸引大量的粉丝,提高视频播放量,无形之中给玩快手的未成年人造成巨大影响,也给已逝者的家人朋友带来二次伤害。我们不可否认,像类似的事件发生后,有不少人会以此进行反思、进行教育,然而大部分人却热衷于歌颂、感叹这“生死不离”的爱情。


网红文化冲击下的苗族文化 之苗族快手“文化”何去何从

在快手影响下,我们苗族文化该何去何从?


有时我常和朋友们吐槽,现在的孩子根本没有童年,他们的童年都在手机里度过,哪像我们,那时候没有手机,经常会和小伙伴们跳橡皮筋、扔石子、抓鱼捣鸟窝,约着一起去池塘洗衣服、去地里割猪草,老师让这一篇《我的童年》也能立马从脑海里想到内容,不会显得空洞。

可是现在的孩子们,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心怕摔着,只要孩子一有什么要求,家长基本上会努力满足,从而导致了未成年人手机使用者越来越多。在快手上,我不止一次看见是十三四岁左右的苗族孩子结婚,并且在朋友们的起哄下拥抱接吻。还有许多未成年人去KTV喝酒蹦迪的视频,无论男孩女孩,嘴里叼着跟烟,摆出很酷的姿势拍照或者录视频发出来,以为自己很拽很厉害!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只会害了自己,毁了自己的名声。再看他们的粉丝数量,很多。我觉得这是对优质快手用户一个极大的讽刺!

不久前,一位学长给我分享了几个快手视频,大概是这样的:一位越南的芦笙师父与一位中国的年轻芦笙传承人发生了激烈的互怼。学长问我,这是文化冲突还是个人恩怨?我看过视频后,给我的感觉就是个人恩怨,无关文化。那位来自越南的苗族同胞话里话外都在讽刺中国苗族,而中国的这位年轻芦笙传承人在回应的视频中体现的是大度,颇具大国风范。借此,几位苗族同胞对快手上吹芦笙的一些现象做出讨论,他们指出:现在快手上有些苗族吹芦笙,大都没有真材实料,不过是为了拍个视频涨粉丝或者显现自己的“厉害”。我们不可否认,他们说的确实有道理。但我觉得,只要愿意去吹,哪怕只是为了娱乐,也好比不去做的好。


网红文化冲击下的苗族文化 之苗族快手“文化”何去何从

对于在快手以及其他媒体上翻唱他人歌曲的苗族“音乐人”,我不禁陷入了沉思。不得不承认,好听的汉语歌曲翻译成苗语后也依然好听,在快手上也很火,像我这种对苗文一知半解的人来说,我其实是很佩服他们的,能把汉语翻译成苗文再唱出来。但这不是苗族音乐的走向!音乐可以说是人类文明史上最伟大的发明之一, 不管是哪一个文明从一开始就有着属于自己独有的音乐文化, 人们通过乐器表达着自己的喜怒哀乐以及思想, 而在现代社会音乐的创作同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侵犯音乐版权承担什么责任?

侵犯音乐版权承担什么责任?

1、复制发行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依据著作权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依靠国家强制力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不法行为人承担以弥补和补偿侵权损害为目的法律责任。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2、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还可以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这种行政处罚实际上是由行政机关对侵权人追究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的方式有: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法规中看到,国家对侵犯原创版权者有严厉的惩罚。然而我们的一些苗族同胞,在未征得原创歌曲作者的同意下,翻唱该作者的原创歌曲并拍摄mv大肆宣传。我相信,真正懂音乐的朋友,是不认可这种做法的。在此,我并不是故意内涵谁,针对这种现象,实话实说。


网红文化冲击下的苗族文化 之苗族快手“文化”何去何从

有位朋友对我说:“国外也不乏翻唱中国汉语歌曲的,例如苗语版《黄昏》,为什么你只说中国的?分明就是嫉妒人家的才华。”我想说的是,我们是中国苗族,国外苗族同胞的事我们管不了也没法管。如果非要这样说,国外苗族同胞那么多好听的原创歌曲,那么多优秀的音乐人,为什么我们中国能拿得出手的却寥寥无几?很多事,我们首先应该反思自己,尤其是在苗族音乐这方面。在看SUN零佩工作室的作品《山韵苗人》时,结尾的语录令我感触颇深:“当西部苗族各种翻唱的苗语情歌烂大街的时候,这首原创歌曲《山韵苗人》的出现,无疑显得清新脱俗,它的曲就像山里的流水,安静而又充满生命力,它的词有对苗族根的追寻,也有对苗族现状的思考。”借用《山韵苗人》中的语录:支持原创音乐,弘扬民族文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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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7

标签:苗族   快手   芦笙   著作权法   复制品   民事责任   何去何从   中国   著作权人   同胞   录像   著作权   制品   作品   文化   旅游   歌曲   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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