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集市上发生的事,警察抓住几个小偷,押到街上示众[捂脸][捂脸][捂脸]
一瞬间仿佛回到三十年前,那时候的小偷、坏人被抓住是要五花大绑游街示众的,大木头牌子写上姓名、所犯罪行,挂在脖子上。从热闹的街头游街示众到街尾,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那时候是没有嫌疑人一说的,只要被认定,录了口供就被叫犯人。一般犯人都要开公审大会的,司法机关凑齐一批人犯,各种程度的都有了就开一次公审大会。要判死刑的重刑犯总是重头戏,背后插着亡命牌,有的还没拖上来就瘫了尿了……
以前这样做,大家都没觉得有什么不妥。
近些年来,这种现象已经慢慢消失,毕竟犯罪嫌疑人也是有人权的。而且在法庭审理判决前都不能称之为“罪犯”[捂脸]
没想到今天早上就在本地集市上再次有抓到小偷“示众”出现[笑哭]
况且警察说的:这些人都是惯犯!以后大家在这个集市见到他们就可以打110[笑哭]……我还是觉得…这样…不妥!
法治社会,还是还给“法”来处理吧!执法人员,还是该好好思考一下,不要因为自己的失误落人口实[祈祷]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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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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