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没那么复杂。
这个案件中,严格来说有2个【李云迪】,所有分歧其实在于你看到了哪个,以哪个为第一优先级。
一个是,作为公民,作为人的【李云迪】。
一个是,人衍生出来的,作为商品,作为明星的【李云迪】。
大家有的人觉得是自作孽,看的是【明星李云迪】这一面,觉得公众人物必须受到道德约束。
大家有的人觉得这么重不合理,看到的是【公民李云迪】这一面,觉得我不偷不抢没老婆没孩子没出轨就花个钱你情我愿怎么了?
分歧的根源,是大家把这个看分裂了。
但其实,这两者是难以分割的。
因为公民那一面享受了明星那一面的红利。
讲白了,明星那一面,靠形象赚钱了。
假如你是一个普通人,你做了类似的事情,你没有靠这个赚钱,那么也没人要求你咋样。
明星从公众以及甲方处拿到流量和金钱,同时必然会受到高标准的要求,甲方掏钱请的商品,要求不给甲方惹麻烦,是非常合理的商业要求。
现在,等于是商业上主动违约了,进而影响到了个人。
其实就很正常的享受红利,必然要承担约束,这不挺简单的道理嘛。
甲方投的是他吗?
不是。
甲方投的是他的形象和定位,吸引来的群众目光。
进娱乐圈,吃明星这碗饭,个人形象风险管理是基础要求,哪怕装,也要装成圣人。
这不是道德约束,而是基于职业素养的自我保护。
不能吃肉的时候装死,挨揍的时候骂娘。
这就没意思了。
页面更新: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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