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法院:偷狗牟利,流窜作案,从严判处没商量

  10月4日是世界动物日。新县地处山区,动物资源丰富,也有着悠久的宠物饲养历史。近年来,新县法院致力于保护动物,始终对侵害动物资源及伤害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近期,新县法院刑事庭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狗案。

新县法院:偷狗牟利,流窜作案,从严判处没商量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程某均系湖北人,2020年11月至12月间,两名被告人相约驾驶车辆从湖北到达河南省新县、光山县境内偷狗。到达新县后,两名被告人沿路寻找作案目标,用事先准备的毒药、毒针等工具将居民饲养的狗毒杀后再偷走,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共作案4起,毒杀并盗窃居民饲养的狗19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余元。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金某某、程某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辩称自己是为了食用狗肉才选择盗窃,同时是临时起意偷狗,主观恶意不大,请求从轻判处。

  本院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程某的辩解不符合常理,从二名被告人事先准备好毒药、毒针等作案工具及选择的作案地点来看,系有预谋的犯罪,同时结合二名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可以认定,其盗狗是为了售卖并获利,在法庭上辩称是为了食用才偷盗只是妄图逃避刑罚。

  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且有预谋地毒杀并偷盗居民家中饲养的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二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金某某、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和一年三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0元。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金某某、程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金某某、程某盗窃案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

  新县法院提醒

  狗既是人类忠实的朋友,也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盗狗行为既严重损害了人与动物的感情,含毒狗肉流入市场,被端上餐桌,更会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我们呼吁广大群众要提高财产防范意识,也警醒在犯罪边缘徘徊的人,“莫以恶小而为之”,切勿因一时贪念作出违法犯罪行为,致使自己悔恨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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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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