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一批新规将实施,事关你我生活

7月开始啦,海南乃至全国又有哪些新政策要开始执行了呢?小博给大家汇总了一些,一起来看看吧!

7月起,一批新规将实施,事关你我生活


海南政策:

1、海南公积金租房将实行房租约提代付制度

自7月1日起,海南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不再执行一年一提方式,将实行房租约提代付制度。

若您属于符合租房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应约定按月或按季度将房租从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中自动划转给房东,可通过“海南住房公积金”APP、服务大厅等渠道办理该业务。

房租约提代付额度不超过每期(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房租提取金额,当前为900元/人/月;且不高于职工个人对应当期(月或季)实际支付房租。房租约提代付期限自业务审批生效年月起至租房到期年月止,每次设定约提最长不超过3年。


2、海南重型柴油车实施国六标准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重型柴油车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要求自7月1日起,全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


重型柴油车是指《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规定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汽车。在2021年6月20日前(含)已在省商务厅备案登记的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辆和在2021年6月30日前(含)已经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辆,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逾期不予办理。同时,达到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可在相关平台上查询。


3、海口新冠疫苗移动接种车停用

海口移动接种车接种任务即将完成,7月4日,首批25辆移动接种车将停止使用,第二批25辆移动接种车将于7月22日停止使用。海口接种工作点设置将从“固定+移动+临时接种点”逐渐转为固定接种。


海口设置了178个固定接种点、7个临时接种点、8个流动组(负责工地、商场、大学等集体单位26个点位的接种工作)。27个提供1剂式新冠疫苗接种点中,秀英区4个,龙华区8个,琼山区6个,美兰区9个。


4、12种慢性特殊疾病将纳入海南医保门诊报销范围

7月1日起,海南将银屑病、多发性硬化症、艾滋病、肢端肥大症、C型尼曼匹克病、中重度特应性皮炎、克罗恩病、血小板减少症、特发性肺纤维化、亨廷顿病、肌萎缩侧索硬化和过敏性哮喘等12种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进行管理。


全国政策:

1、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通知》提出,要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审批68项,审批改为备案15项,实行告知承诺37项,其余事项采取下放审批权限、精简条件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等优化审批服务的措施。

《通知》提出,要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


2、机动车发票使用新规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3、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明确,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公告》提出,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4、各大银行宣布:7月1日起,这些银行卡将被强制注销

近期,工商、建行、农行、邮储、光大、中信、平安、兴业、广发等各大银行陆续开展清理个人账户的行动!


工商银行:2021年7月起对部分个人银行账户开展清理工作,对符合清理条件的账户限制部分金融服务功能!


中信银行:4月23日,中信银行发布清理存量账户公告,在此前清理睡眠账户后,此次主要针对的是超出规定数量的I类、II类和III类卡。


邮政储蓄银行:将于2021年6月30日(含)前逐步分批对同一客户名下个人结算账户超标准(即Ⅰ类户1个、Ⅱ类户5个、Ⅲ类户5个)数量进行清理。


光大银行:5月6日,光大银行公告称,近期该行会对个人睡眠账户、长期不动账户开展清理,重点从一人持有4张以上该行I类卡的情况开始梳理,广州医保卡、北京物业维修基金查询卡、长沙住房公积金查询卡等特殊用途卡种除外。


农业银行:2月8日,农业银行发布公告表示,自3月10日起,将开展个人长期不动户的销户清理工作。清理范围为,三年以上(含三年)没有交易、主账户及子账户存款余额为0且没有其他关联业务的借记卡。


平安银行、兴业银行:4月23日,平安银行、兴业银行均发布清理存量账户的公告。清理范围包括“一人多账户”和“长期不动户”。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千万不要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


除了银行对“睡眠账户”进行清理以外,个人用户也应提高防范意识,积极清理“睡眠账户”。如果发现自己的账户被冒用,及时和银行反馈并报警,避免更大损失。


5、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推动彻底取消有关证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7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信息共享和行政协助机制完善程度以及事中事后监管能力水平,适时扩大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并进一步推动彻底取消有关税务证明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对已经通过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时查验的税务证明,可自主公告决定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和承诺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


6、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7月1日起执行

为支持举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2号)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7月1日起执行。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7月1日起部分地区试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自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8、7月1日起特困人员认定条件适当放宽

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9、《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7月正式实施,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指出,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


机动车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在排放检验检测时提醒机动车所有人。《规定》提出排放召回要与机动车排放监督检查、排放检验衔接,督促生产者配合排放危害调查,督促车主积极配合完成召回,切实减少排放污染。


10、7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


11、银保监会出台新办法,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整合为三类

银保监会制定出台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经营。

《办法》将银保监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三类,并明确了各类许可证的适用对象。《办法》统一了许可证记载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批准日期、机构住所、颁发许可证日期、发证机关等,同时优化统一了银行保险机构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及时限要求。

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有任何问题,欢迎咨询我们海南博宇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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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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