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递」汉寿公安近期办理的5起典型案件曝光

来源:汉寿公安

为全力维护我县政治安全和治安大局稳定,汉寿公安忠诚履职,积极作为,依法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危害社会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现将近期办理的5起典型案例曝光,以案警示。

五起典型案件曝光

案件一、陈某湘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

违法事实经过:2012年10月31日、2020年5月26日,信访人陈某湘(男,76岁,汉寿县龙潭桥镇尧嘴村人)先后2次签订信访事项终结协议后,继续向政府提出无理诉求,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后,仍不思悔改,多次进京非访,严重扰乱信访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依法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陈某湘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二、黄某涛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

违法事实经过:犯罪嫌疑人黄某涛(男,61岁,身份证号码:432423196006**6112,汉寿县太子庙镇排形村人)打着“信访”的幌子,谋求不法私利,在其与相关单位签订了信访诉求化解协议的情况下,仍多次就已息访事项恶意网上投诉。2021年1月至3月期间,黄某涛就已息访事项在网上恶意投诉达160余次,妄图以此达到为自己谋求不法利益的目的。

依法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黄某涛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三、傅某名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经过:辰南府小区业主傅某名(男,身份证号码:430722198205**1311,汉寿县坡头镇如意社区人)因购房纠纷,于2021年7月20日上午,邀集部分小区业主到县政府前坪,采取“拉横幅、堵大门”的方式集访,严重扰乱县政府正常工作秩序。

依法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傅某名因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案件四、徐某生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经过:2021年7月26日、7月27日,信访人徐某生(男,67岁,身份证号码:432423195406**4516,汉寿县聂家桥乡肖家湖村人)在明知其子徐某渔的信访事项已终结的情况下,仍携带信访资料在国家信访局、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恶意登记,重复反映已终结的信访事项,严重地扰乱了信访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

依法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徐某生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


案件五、陈某国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经过:2021年8月11日,信访人员陈某国(男,65岁,身份证号码:43242319561**90710,汉寿县岩汪湖镇周文庙社区人)在汉寿县教育局会议室就其诉求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陈某国当场辱骂组织协商的教育局工作人员,并将自己手中的玻璃水杯故意打碎,致使化解工作中断。

依法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陈某国因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普法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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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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