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34期】 永兴审判
9月2日,永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恶案件。被告人曹某云等6人因涉嫌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受审。
❖庭审现场
检方公诉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曹某云、曹某顺、曹某生、朱某前、曹某、黄某忠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在栗子垅弃土场倾倒渣土造成污染等为由,采取威胁、阻工、扣押车辆等方式,并罔顾公安机关、当地政府和村级组织劝阻,多次强行向渣土公司索取所谓的“罚款”、“污染费”等共计人民币340 000元。其中:被告人曹某云、曹某顺、曹某生、朱某前、曹某参与设施勒索340 000元,分别得赃款10 800元、12 600元、10 700元、10 800元、6 200元;被告人黄某忠参与敲诈勒索300 000元,得赃款5 400元。六被告人在永兴县便江街道一带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10月3日,富强渣土公司车辆欲倾倒渣土到栗子垅弃土场,被告人曹某云、曹某顺、曹某生、朱某前、曹某等人将车辆扣押,迫使富强渣土公司交出4万元“罚款”才放行,后每人分得赃款6 000元。
2.2018年至2019年期间,誉诚渣土公司经相关部门同意,将渣土倾倒在栗子垅弃土场用于复绿。在誉诚渣土公司车辆倾倒渣土过程中,被告人曹某云、曹某顺、曹某生、朱某前、曹某、黄某忠等人以造成尘土污染为借口,先后在2018年9月、2018年12月5日、2019年6月等时间多次采取扣押车辆或不准通行等手段,向誉诚渣土公司多次索要共计300 000元“污染费”。其中,发放六被告人及部分村民所谓的阻工和值班“工资”54 100元,余款在被告人黄某忠处暂未处理。
2019年7月初,因誉城渣土公司不堪重负,迫于无奈更换到永兴县弃土场倾倒渣土。
来看看庭审现场~
❖本案合议庭组成成员
❖永兴县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
❖辩护人
❖被告人
案件审理情况
考虑到当前疫情防控需要,且诉讼参与人数较多,本案就近在郴州看守所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永兴县法院刑事庭在案件开庭前,对被告人提押、案件审理、疫情防控等方面进行了周密部署,制定了本案的庭审提纲,确保庭审现场万无一失。
本案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到下午7时结束,历时8个多小时。
整个庭审过程紧张有序,审判长以娴熟的庭审技巧和严谨的审理语言,准确把握庭审节奏,有效驾驭庭审,使庭审程序操作规范、层次分明,确保了庭审的高质与高效。程序上,法庭充分保障了六名被告人及辩护人依法行使辩解辩护的权利,控辩双方围绕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六被告人均进行了最后陈述。
鉴于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合议庭决定本案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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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兴县人民法院
页面更新: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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