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至12月,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享受养老保险费免征政策

为做好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020 年 1 月起缴费比例调整及疫情期间享受免征社保费工作,近日,市社保局《关于调整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按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参保缴费,雇主缴费比例为 16%,雇工缴费比例为 8%。2021 年 9 月 1 日 -10 月 25 日期间开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020 年 1 月差额补收(免收滞纳金)及 2021 年 1-5 月差额补收工作。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于规定时间内到税务征收部门缴纳差额。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20〕6 号)和《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0〕24 号)精神,2020 年 2 月至 12 月,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享受养老保险费免征政策。上述补收费用到账后,方能办理疫情期间免征退费,退费全程无需申请,自动处理。


来源:哈尔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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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18

标签:雇工   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   政策   滞纳金   哈尔滨   差额   雇主   疫情   阶段性   黑人   社会保险费   比例   通知   旅游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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