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层人民的悲哀

前几天刷公众号,看到这样几条消息:

1.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社保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试用期:遇到的都是上来就是3个月的试用期,而且合同只签一年。

社保:遇到的都是转正后购买社保,即3个月后,还遇到过6个月后才买社保的。

劳动合同:遇到过签了两份,但一份都不给的,问了也没结果。也遇到过试用期签协议,转正后才签合同的。

看评论说这些情况可以投诉举报。

可好不容易才找到一份工作,正心怀感恩,很多情况也就不管不顾了。

如果在签合同时提出试用期、社保的疑问,可能对方会拿走合同并说:对不起,你不适合我们公司。

那就Game Over了。

如果去举报投诉,被发现了,那是不是又Game Over了呢?

能怎么办呢?

本来这件事就不是我们做错了,却要我们来承担错误的后果。

身在底层,一人之力终究还是太弱小。

或者该给公司负责人、HR等科普下这些法律法规。

或者在公司成立之前,就对公司负责人做这方面的测试。

可世界太大,总会存在,下有对策的情况。

底层人民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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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6

标签:保险法   不管不顾   劳动法   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   试用期   劳动者   心怀   底层   社保   合同法   期限   书面   悲哀   合同   情况   数码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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