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要求互联网平台链接互通!微信能白白地给淘宝做链接吗?

摘要:互联网平台“屏蔽网址链接问题”,不仅仅是垄断割据的问题,更重要的也是平台间流量价值互通变现的平衡问题。所以解决好这个问题,不仅仅是需要政策指导,还需要处理问题的智慧,在考虑客户访问流量价值的情况下,就链接互通带来的流量价值交换进行协商,通过科学的解决方案,维护各平台方正当的商业利益。  


  最近,工信部有关业务部门召开了“屏蔽网址链接问题行政指导会”,要求解决互联网平台之间互联互通的问题,限期解除平台间屏蔽网址链接!这是国家反垄断的重要举措。

  这下,我们可以相信,未来在使用APP时,体验会好很多。

  但是,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从技术上添加相互链接的问题,各位朋友想想,为什么各平台之间原来要相互设防、不进行互联互通呢?

  人是经济的动物。社会上各种各样的现象,大部分可以归结为经济原因。

  各位有没有想过:在互联网上,用户访问流量是平台的生命线,是实实在在的金钱!每个流量都是有价值的!于是问题来了,假如平台间相互的链接打通了,比如微信给淘宝做了一个链接,同样的淘宝给微信也做了一个链接,然后通过这样的链接,微信给淘宝带去了500万访问量,淘宝给微信带来了200万访问量,然后呢,微信给淘宝带去的访问量,让淘宝新增加了2000注册用户、同时一共产生了5000个购物订单、平均每笔订单成交额是80元,一共产生了40万元的交易额;而反过来,淘宝带给微信的200万访问量,仅给微信增加了100名注册用户、而因为微信是聊天工具,从淘宝进入微信的用户,只是相互交流信息了,并没有在微信中产生较大的商业价值,那么这种情况下,微信能够白白的给淘宝做链接吗?

  我的答案是:这是不可能的!做过网络运营和推广的同学都知道,网络上的链接,其实都有广告属性,通过链接实现的相互间的导流,其实都是有价值的,因此,微信不可能拱手把自己的用户白白的推送给淘宝!换了其它平台的相互链接也是一样!

  那么,如何来解决这个问题呢?

  这就需要有关的平台双方来进行商务洽谈了,然后在此基础上,从技术上进行相互链接和流量交换,其间一定会涉及流量的价值计算和清算,要点如下:

  对于A平台和B平台之间需进行相互链接:

  1、先在局部位置,比如APP内的某些有代表性的次级页面,双方各自做出几个链接,互相连通;每个链接背后,都有点击率和转化率的统计分析系统在支持;

  2、双方约定好测试时间段,在时间段内,分别测算A平台给B平台带来的用户访问流量及对应这些流量所产生的商业价值,以及B平台给A平台带来的用户访问流量以及对应这些流量所产生的商业价值;

  3、双方根据测试结果,对通过双方APP相互链接导流的流量进行定价——可以简单地做平均定价,也可以比较精确的作分项加权(比如针对用户注册、购买、支付行为等)或基于CPM、CPA、CPS或CPT模式的推广效果定价,但是可以肯定一点,就是A→B 和B→A的链接,每个流量的价值大概率上是不一样的,因为A平台的商业模式和B平台的商业模式很可能差异巨大,因此,给对方带去的每次访问用户流量,价值大概率是不同的,这里我们简化为:从A→B,每次访问价格为P1,从B→A,每次价格为P2。

  4、确立A、B平台相互间链接价值的清算方案

工信部要求互联网平台链接互通!微信能白白地给淘宝做链接吗?

平台间的流量价值清算方案模型

  我们以相互链接建立之后,A→B 的流量为Q1,B→A 的流量为Q2,那么:

  1)A→B 的流量价值:V1=Q1*P1

  2)B→A 的流量价值:V2=Q2*P2

  3)双方需要结算的流量价值:ΔV = V1 - V2 = Q1*P1 - Q2*P2

  如果 ΔV>0,那么B平台需要向A平台结付流量价值差;

  如果 ΔV=0,双方互不相欠;

  如果 ΔV<0,那么A平台反过来需要向B平台结付流量价值差;

  以上这一过程,称为互联网平台间相互链接的价值清算方案(基础原理)。实际运行中,会比这复杂很多,比如,可能涉及清算周期,是按天清算,还是按月清算。

  下面,再举几个例子,来说明这样的清算系统可能涉及到的复杂性:

  ① 如果A、B平台的体量大体相等,那么相互间清算、支付流量价值差,基本上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假如A平台的用户基数超过B平台10倍以上,那么新问题又出来了:A平台给B平台导流了大量的用户流量,相当于在给B平台输血;但是B平台可能因为运营管理各方面的原因,接不住这些流量,在流量进入之际,产生大量的服务需求,服务器当机、或者客服应接不暇、订单系统瘫痪;所以,这种相互间的链接,并不见得全是好事,真正开展互联互通,都是需要进行科学测试、确保各平台服务的可持续性才能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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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平台不对等,规模差距较大情况下的链接问题

  ② 还有其它情况也有可能发生,比如同上,A平台的用户基数超过B平台10倍以上,相互链接后A给B做了流量输血,经过测试B也能够在服务侧接住A给的导流量,但是B存在另外一个要命的财务问题,就是投资规模有限、现金流不足、并且商业模式在短期内无法盈利,无法持续的支付根据双方流量清算规则应向A支付的流量费用,这时,如果A不联合其它投资方给B进行投资,链接互通之后,很快就会从财务上把B逼入绝境......

  这种情况下,可能产生一种特殊投资,也就是“数据链投资”,我解释一下,什么是“数据链投资”:就是A向B导流,不收取B的流量费,而是把这些流量费公平做价,作为A给B的投资额,在未来根据投资规模从B平台获得适当的股权投资回报。对于B平台商业模式短期内无法盈利的情况,甚至即使在A对B做了“数据链投资”、避免了B平台大量资金支出的情况下,可以还会遇到B平台现金流短缺的问题,因此B平台可能还是需要资金融资才能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

  ③ 对于上述①、②的情况,其实说明B需要一个逐步成长的过程,A向B导流固然是好事,但也可能变为坏事,实施过程中就需要时行节奏的控制。有一种方式从技术上可以较简易地解决部分问题,也就是:保持B→A的链接为实时链接,而对A→B的链接,设置一个开关,根据B能够承受的流量进行单向链接开放的约束,只在一部分时间打开链接,这有点像做百度推广的广告,在广告主需要流量的时候打开广告链接,在不需要流量的时候关闭广告链接,这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部分客户的体验,因为某些时候,他们不能直接通过链接从A平台进入到B平台进行访问,似乎也和工信部的要求有所偏差,但是这是在基本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确保B平台能够顺利活下来的有效方案。

  ④ 上述的流量价值清算方案,是基于A、B之间对于相互进行链接导流的价值共识基础上,但是,有可能这样的价值共识是很难达成的,比如A、B之间可能因为竞争关系,对于各自的用户数据是相互保密的,通常也是不可能进入到对方系统中查看自己给对方的导流会产生什么样的价值和效果的,这时双方可能也无法比较客观、公平的确立相互间链接导流的价值方案。解决这一问题,可能需要一个中介平台,它类似于银行系统的清算银行,但是是中立的,不偏向于A平台,也不偏向于B平台,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流量统计分析系统分别插入到A平台和B平台,分别在 A→B 链接导流和 B→A 链接导流的过程中,进行流量价值的测算与清算服务,在A平台一侧,配合A平台进行对来自B平台的流量产生的效果进行统计分析,同时在B平台一侧,配合B平台对来自A平台的流量产生的效果进行统计分析。同时,分析过程的统计算法获得A、B平台的认可,并且严格保守统计分析过程中所接触到两平台的用户数据的秘密。最后,公正地向两平台给出统计报告用于双方相互链接、导流的价值评估。

工信部要求互联网平台链接互通!微信能白白地给淘宝做链接吗?

中立的平台间链接流量价值清算系统

  5、根据A、B平台相互间链接价值的清算方案,设计开发《互联网平台相互链接流量价值清算系统》,经测试后上线运行,解决工信部提出的网络平台打通链接的问题。

  但是,这需要时间啊!

  最后,这里还有一个论断,就是这种基于平台间链接的流量价值互换和清算体系,即使经过认真测评,也不可能保证绝对的公平,因为平台间的情况随时在变化,链接的价值是在不断变化中的,所以,设计清算系统,还需要一定的包容性,也就是弹性,签约合作进行链接互通的平台双方,应在坦诚合作的基础上,正视流量价值的可变性,在合作过程中,不要斤斤计较,而是看准共同前进的大方向,实现互惠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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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8

标签:淘宝   数据链   链接   平台   统计分析   商业模式   流量   访问量   效果   价值   测试   方案   用户   广告   系统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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