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车汇消息:7月7日,工信部公布2021年度第2批特别公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名单,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予以特别公示。特别公示前,应当书面告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并听取申辩意见。
经特别公示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公示期间不予办理准入变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申请移出特别公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其保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核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通过后,取消特别公示,恢复办理准入变更。
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是指:连续两年年均乘用车产量少于2000辆、货车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整车类)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改装类)产量少于100辆、摩托车产量少于5000辆、通用货车挂车产量少于100辆。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调整有关产量数值。
文章摘自 电车汇 20210708 发自北京
页面更新: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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