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1%专票可以抵9%进项!另有新规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小规模3%减按1%政策再延长!税局刚明确!1%的专票可以抵扣9%的进项 !13%的专票可以全额抵税?!普通发票抵扣又添了新成员!




重磅!1%专票可以抵9%进项!另有新规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税局明确!

1%的专票可以抵扣9%进项!


一、小规模3%减按1%政策再延长!


重点!!!


1、湖北省地区


2021年1月-3月,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1年4月-12月,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


2、非湖北省地区


2021年1月-12月,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


也就是说,自4月1日起,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开具1%的专票。


二、税局明确!1%的专票可以抵9%的进项!


根据财税〔2017〕37号、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3%征收率)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虽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3%减按1%征收的政策,但,并没有相应的更改 财税〔2017〕37号规定的3%的专票可以抵扣9%进项的规定。


那1%的专票到底可以不可以抵扣9%的进项税?官方给了明确答复!

重磅!1%专票可以抵9%进项!另有新规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其实,从原理上推,国家针对疫情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优惠政策,目的是为了减负,如果1%的专票只能按1%抵扣进项,这无疑增加了下游税负,这也不符合制定此优惠的初衷。所以, 1%的专票是可以抵扣9%进项税的。


三、怎么计算抵扣呢?


举个简单的例子: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开具的一张农产品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000元。

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100000*9%=9000(元)。

注意,此处是用不含税金额来计算进项税额。


四、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加计扣除1%


还是上述例子,A公司在购入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领用进行深加工时(加工13%税率的货物),再加计1%进项税额。


五、适用9%税率的增值税项目有哪些?


一、农产品


(一)植物类


1.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蔬菜

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备注:各种蔬菜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烟叶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备注: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茶叶

包括: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备注: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园艺植物

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备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6.药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备注:中成药,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油料植物

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纤维植物

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

包括: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包括:原木(乔木、灌木、木段),原竹(竹类植物、竹段),天然树脂(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以及盐水竹笋。


备注:锯材、竹笋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其他植物

包括: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二)动物类


1.水产品

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备注: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畜牧产品

包括:牛、马、猪、羊、鸡、鸭,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以及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备注: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蛋类产品

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


备注:各种蛋类的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鲜奶

包括: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备注: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动物皮张

包括: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以及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


6.动物毛绒

包括: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备注:洗净毛、洗净绒,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其他动物组织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骨粒等。


二、食用植物油


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


三、自来水

备注: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征税,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四、暖气、热水

包括:暖气、热气、热水等,以及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


五、冷气


六、煤气

包括: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液化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八、天然气

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九、沼气

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包括: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包括: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杂志;以及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只读光盘、一次写入式光盘、可擦写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和各种存储芯片。


十二、饲料

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以及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备注:饲料添加剂,税率为13%,以及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化肥

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


十四、农药

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备注: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五、农膜

包括:各种地膜、大棚膜。


十六、农机

包括:拖拉机(含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业运输机械(含人力车、畜力车、三轮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挂车)、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小农具,以及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备注: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七、二甲醚


十八、食用盐


十九、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二十、邮政服务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二十一、基础电信服务

备注: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二十二、建筑服务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二十三、销售不动产

包括: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


二十四、不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不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

备注: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二十五、转让土地使用权

备注: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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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13%的专票可以全额抵税


1、购买税控系统取得的13%专票,不用认证,全额抵税


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可凭取得的专票,全额(价税合计额)抵减增值税。


注意:

(1)此优惠政策仅限初次购买税控系统的,如果再次购买的,发票直接认证抵扣,不允许全额抵减增值税。


2、发票可以不认证,如果已认证,需要作转出处理。


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全额抵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企业每年向航天信息或百旺金赋缴纳技术维护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


注意:

此处是每年取得技术维护费都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不足抵减的可以结转下期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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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普通发票抵扣又添新成员!


情形一:甲公司的财务人员收到2张网约车的发票,分别是纸质普通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由于2张都是普通发票,因此未抵扣进项税。


正解:网约车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纸质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六条第一项: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情形二:甲公司的财务人员收到2张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张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税率,另一张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由于两张都是普通发票,因此未抵扣进项税。


正解: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通行费电子票据分类


(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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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7月1日起开始实施!


重磅!1%专票可以抵9%进项!另有新规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出台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流程的发票使用行为,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化的开票服务,确保消费者机动车发票的使用安全,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


本《办法》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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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实施后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变化?


与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在填开过程中也有一些规则的变化:


1.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


这是实现发票流与货物流同向流转的前提,也是实施“以进控销”的首要规则。


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通过开票软件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且清单中“规格型号”栏的填写也必须遵循上述规则。


2.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


若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规格型号”栏需要填写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才能确保该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回退至销售方,从而不影响该车辆的再次销售和开具发票;如果仅涉及销售折让,那么“规格型号”栏则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3.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在“规格型号”栏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可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


但这需要企业事后手动完成发票与合格证电子信息的票据关联,会降低下游受票方获取购进车辆电子信息的效率,因此属于不得以而为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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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热点问题汇总


一、机动车发票有哪几种?


答:机动车发票共分为两类,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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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具机动车发票有哪些情形?


答:有两种情形。


1、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三、机动车的销售方有哪几种类型?


答:机动车的销售方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


例如,在国内从事汽车整车制造的企业。


2、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例如,某品牌4S店。


3、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之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例如,摩托车个体经销处。


四、发生开票有误、销售退回等情况,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前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但有3个例外的情况:


1、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


2、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


3、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上述第2类情况下,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注意:

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五、若机动车统一发票丢失,该怎么处理?


答:消费者如果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六、新的《办法》对机动车类发票作废有什么要求?


答:已开具的机动车类专用发票(包括电子专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允许作废,需进行红冲处理;尚未开具的机动车类专用发票(纸质专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当纸质发票污损等情况下可以空白作废。


七、问:2021年5月1日之后,机动车销售统一票面调整之后,之前申领的发票还能继续使用吗?


答:可以!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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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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