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钱枫案发时的现场证人

钱枫疑似强奸案的风波持续在网上发酵,各平台都引流无数,获利颇丰。

艺人是流量,网红是流量,私生活是流量,吃瓜群众需要娱乐,需要偷窥他人隐私来窃喜和获得聊资,这必然是满足了各互联网平台的需求。毕竟平台收的广告费是要通过流量来跟客户谈判的。

钱枫案的女主角在曝光这件事情的时候并没有用实际有效的证据来说话,而是用了连续剧的模式来给群主讲故事。目前,预告片、惊奇片段已经播放,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正剧(证据)。要知道,美剧的制作大概就是类似这样的,编剧拿剧本拟稿,制片人找到投资人后就开始制作,制作完成一集后马上投放市场看反应,如果反应好,那就来第二集,如果继续反应不错,那就接着上新,但节点会控制很好,必须在观众还有兴趣前结束第一季,因为故事一旦讲透,观众情绪释放,心里没有包袱了,这剧本也就写不下去了。

强奸罪是重罪,是对人身的攻击和羞辱,会给受害者造成难以弥补的身体伤害和心理创伤。但这不妨碍群众们津津乐道,最好案发时在一旁围观全过程,等过瘾了再打110不迟。但是,邀请人民群众来围观强奸案发现场,受害者的心理素质也是非常强悍的。

强奸罪是刑事犯罪,有严格规范的司法介入,需要有完整的公检法司流程。不过群众们更喜欢当人民调解员,居委会大妈,胡同口的大爷,用他们的一知半解来表述民意,摧毁司法的完整和公平公正,因为民意是人民的意思么!法律不就是我的想法获得了满足的规律么!

强奸罪是保护女性(中国)不受性侵害的条律,是女性维权和保护自身的武器,但它不能用来加害男性。当前社会必须对性需要有更完善的解释,如果只是以“自愿参与”来解释性行为是不通顺的。假设一个例子,两个陌生男女一夜情,一场结束后,女方说,我没获得满足,要再来一次,男方拒绝,女方言语侮辱,双方激烈争吵,并且厮打相互产生抓痕,女方没占到便宜输了不服气,电话报警强奸,警察出警后现场获取证据完全符合强奸罪的定义。这时,男方是强奸犯还是受害者呢?

另外还有一个列子,是看某法制视频时看到的,一位律师讲述的一个故事。男女双方是朋友,在男方的一个朋友家里玩,当时屋内除了他们两个,还有男方的朋友,和朋友的女朋友以及其他几个陌生人。男的在厨房间与女方发生了性关系,几天后女方告男方强奸,男方不承认,因为当时一门之隔有很多人在场,如果女方反抗,这事是不可能继续下去的。因为女方没有反抗,即使有内裤上的体液做为证据,也不能指控男方是强奸。但如果这位女性是真的不想发生性行为呢?如果事情是瞬间发生的,比如内裤被快速扒下,她还不清楚发生了什么的时候迅速被插入,如果此时她呼救,进入现场的人会看到什么?她有没有心理负担?是否需要权衡是暴露自己的身体隐私部位和产生一个坊间的笑谈,还是事后跟男方追责?或者她当时根本就不知道该怎么办?

法制永远是在健全的路上,我们中国人要建设自己的国家,就需要培养法制精神。不应该娱乐法律,更不应该去破坏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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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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