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o抄袭出圈,还自称国货之光?罚款、营业执照,拿来吧你

抄袭大户成为国货之光?


这是我见过最嚣张的抄袭者,抄袭不偷偷摸摸,还直接大肆宣扬,让自己粉丝找到产品让他来抄。


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我看的这个情况的时候,还以为我是穿越了。


到了一个反道德社会?


只要接触过化妆品的人,应该都会知道这个牌子,天天营销,天天被美妆博主暴锤抄袭。


然而他还非常积极地跑人家评论里去评论


“本王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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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人间迷惑行为,你们这个品牌是没有羞耻心吗?


脸皮是这么厚,真的没问题吗?


ps在此寻找国防的大大们,可以来研究一下他们的脸皮吗?


他们抄袭大牌被处罚之后屡教不改甚至变本加厉。


还发个让粉丝找到品牌他来抄的迷惑言论?


甚至他的粉丝还用出了蜜雪冰城的台词:


“他不嫌我穷,我凭什么嫌弃他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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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醒醒,蜜雪冰城知道你们这么碰瓷吗?


人家产品包装可是自己做的呀!


而你们品牌可不是!拿抄袭当营销点,这个才是真正的营销鬼才!


用违法作为宣传点,我愿意称你们为新世纪营销第一人!


(顺便吐槽一下这名字,我第一次看到的时候,我还以为是华为的nova被曝抄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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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抄袭违法吗?


当然是违法的啦!


别把《不正当竞争法》不当法好吧~


抄袭他人包装可能让消费者混淆商品,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规定所指的混淆行为。


并且这种行为擅自使用与他人相似的包装,有可能构成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第52条


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但是呢~


对于剽窃作品的认定,需要著作权人的起诉,也就是说这个情况,只有被抄袭的品牌或者设计师可以出来起诉才行。


说实话,这个抄袭品牌挺精的,抄得大多数是外国品牌,本身著作权维权就比较麻烦,再加上是外国品牌,这样可能就让他抄的更急理直气壮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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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他人设计有处罚吗?


当然是有的啦!


这家抄袭品牌,在不久之前还受到了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的惩罚,就是因为有人举报他们的口红和某个大牌完全一样,被工商局调查后给予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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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8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这个处罚大概就是某个消费者向相关部门举报,这个品牌的产品和某个品牌包装过分相似,影响了自己判断,认为这个产品不合法。


举报的同时,还可以通知下被侵权的商家,因为如果著作权人起诉的话,这个品牌还需要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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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来主义!抄袭他人!就算价格便宜,也不能作为遮羞布,并且这个品牌还大肆宣传,真的是没有羞耻心了吗?


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还反以为荣,你就不会想想你的行为不会带坏你的粉丝吗?

以拿来主义为核心的品牌,是无法在这个市场长期生存下去的,终会被市场所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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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6

标签:华为   不以为耻   羞耻心   拿来主义   著作权法   国货   脸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执照   大牌   著作权人   损失   粉丝   情况   品牌   作品   产品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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